清入关前booi niyalma与booi aha的身份及其演变
02-13 次遇见“包衣”“阿哈”群体对于清代八旗制度史、满族民族史等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复杂的身份让史家多有费解,虽久经讨论,然迄无定论。对包衣群体的研究成果,祁美琴先生曾有过梳理,概言之有四种观点:第一,“阿哈”是“包衣阿哈”的简称;第二,“包衣”是“包衣阿哈”的简称;第三,“包衣”是“奴仆”之一种;第四,“包衣”是包衣牛录下人的专称,以区别于户下家奴。在此基础上,祁美琴先生对包衣的身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其观点如下:第一,阿哈与包衣阿哈身份相同,多用于赏赐;第二,阿哈具有广泛意义的“奴仆”的概念;第三,“包衣”多用于指称努尔哈赤家族成员之奴仆,“包衣人”多指称八旗将领、官员、甲兵之奴仆;第四,汉文文献中的“家人”主要指“户下人”,与阿哈、包衣阿哈一样,是一般意义上的奴仆阶层。上述观点为我们理解包衣、阿哈群体提供了新的思路。笔者发现,在《满文老档》和《满洲实录》等满文史料中,包衣奴仆有booi、aha、booi niyalma、booi aha四个代名词,然而,在汉译中却一概译为“包衣”或“家奴”,从而模糊了这四个满文词语在特定语境下的具体含义,也掩盖了其含义背后的历史变迁。笔者不揣浅陋,拟查比满文原文,对不同时期这四个代名词的使用语境和具体所指加以辨析,以期对入关前包衣群体的身份及其演变再作探究。
一 booi aha与booi niyalma
booi niyalma直译为“包衣人”,即“家人”;booi aha直译为“包衣阿哈”,即“家奴”。笔者认为,他们本属两类不同的群体,从满文词义来看,booi niyalma的本质属性是“人”;而booi aha的本质属性是“物”,是一种如牲畜般的特殊“商品”。这便是两者最大的区别,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两者地位有别、等级有差。
1.关于booi aha
booi aha即“家奴”,早在女真部落时代即有之。他们自为奴之日始,便有着卑微的社会地位,从事着低贱的劳役。因女真人“不相为奴,必掠汉人互相买卖使用”,所以,民族成分多以虏掠而来的汉人为主,如据明人所见,女真人曾“虏掠辽东开原等处军民男妇为奴使唤,不胜艰苦”。此外,booi aha还包括部分朝鲜人,如,女真人曾从朝鲜庆源、镜城等地“虏去人民,为奴婢使唤”。这种剽掠边民为奴的行为,一度被视为国俗。这些人一旦被抢掠为奴,便连同财物一起归属为“物”,而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可以自由买卖。如有些人多给牛马财物便可买得,甚至有人被多次转卖。与牛马一样,他们作为一种特殊的“动物”被奴役驱使,稍有反抗便有性命之忧。
努尔哈赤时期,亦有不少汉人在被掳掠后散遣各处部落中,成为金人的奴仆。那么,这些奴仆在满文中如何称谓呢?据《满洲实录》和《满文老档》载,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哈达国发生大饥馑时竟“各以妻子、奴仆(booi aha)、牲畜易而食之”;天命三年(1618年),努尔哈赤征明还国,令将所得降民千户“奴仆(booi aha)失散者,查归本主”;天命五年(1620年),代善曾表示要“不赐子以僚友、国人,不给与家奴(booi aha)、牛马牧群”;十一年(1626年),努尔哈赤历数饮酒之恶,指出“奴仆(booi aha)因之而逃亡”。可见,汉文为“奴仆”或“家奴”者,满文皆作booi aha。他们常并列于牲畜,同被视作boigon“家产”,若家中“奴仆(booi aha)、牛只颇多”,则可称为“家富”。此外,他们还如牛马般的从事农耕和苦役,上自汗、下至普通旗兵,“皆有奴婢、农庄,奴婢耕作,以事其主。军卒则但砺刀剑,无事于农亩者”,时刻彰显出了booi aha作为牲畜般的“物”的属性。
综上,booi aha是女真人在长期的狩猎生活和原始的掠夺经济中产生的,是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他们以汉人、朝鲜人为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牲畜”,毫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可言。
2.关于booi niyalma
相较于booi aha,booi niyalma出现的时间较晚。从词义上来看,其本质属性是家里的“人”。因此,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及所负担的劳役,相较于具有“物”和“牲畜”属性的booi aha而言要高。
学界早已注意到,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初,booi niyalma往往被视作“弟兄亲族”一般,表明他们作为家庭一员与家主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万历十一年(1583年)“部落帕海睡于窗下,被贼刺死”一事,是学者论述时常举之例证。“部落帕海”满文为“boo i pahai gebungge niyalma”,意为“有个叫帕海的包衣人”。然而,包衣何以“部落”相称,学界鲜有论及。
“部落”满文为gurun,在老满文中有“部族”、“族人”或“国人”之意。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将所聚之众每三百人内立一牛录额真”建立八旗制度,这里的“人”即为“gurun”;天命五年(1620年),代善“不赐子以僚友、国人”,这里的“国人”亦为“gurun”。可见,“部落”即“国人”。同时,“部落”也可指“诸申”。例如,万历十二年(1584年)努尔哈赤力排众议,不杀来犯之贼,并指出若杀之将导致其主掠我粮石,而若“粮石被掠,部属缺食,必至叛散。部落散,则孤立矣。”此处之“部落”显然是指缺食之“部属”,而满文为musei jušen,即“咱们的诸申”。由此可见,在特定的语境下,booi niyalma、部落、国人、诸申可相互换称,说明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初,其地位本就相差无几。据此还可得知,在女真人“不相为奴”的国俗下,这些地位近似于诸申的booi niyalma,尚不能视为真正的“奴仆”。
总之,booi niyalma、booi aha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群体,虽然都从属于家主,但两者的属性迥异——前者为“家里的人”,其身份类似于“国人”或“诸申”;后者被视作“家里的物”,其身份多为异族俘虏。这直接昭示着他们在家庭中截然不同的地位——前者深为主人信赖,与家主关系密切;后者只是牛马般的牲畜,长期从事繁重而低贱的劳役。
二 booi与aha
除booi niyalma与booi aha外,我们在档案中更常见的却是单独出现的booi(包衣)与aha(阿哈)。那么,他们与booi niyalma、booi aha又有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从booi与aha群体的具体职责来看,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地位,对照前述对booi niyalma和booi aha的分析来看,booi应为booi niyalma的简称;而aha应是booi aha的简称。
1.booi是booi niyalma的简称
前述,在努尔哈赤初期,booi niyalma的地位与诸申、国人相近,且常被主人视作“朋友”、“亲族”。他们在家庭中负责警卫,在战场上冲锋在前,用实际行动回报着主人的信任。但是,在很多情况下booi niyalma可省称为booi。如万历十二年(1584年)太祖将夜闯之贼“以刀背击仆,喝令家人(booi niyalma)缚之。家人(booi)洛汉等言缚之何用,当杀之。”显然booi“洛汉”即指前面的booi niyalma。
那么,booi所司之事是否与前述booi niyalma相符?第一,booi随同家主出入战场,冲锋陷阵,并负责保护主人的安全。努尔哈赤起兵初期,在其身边有一类由booi组成的近侍群体。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努尔哈赤“率弟穆尔哈齐并二家人(booi)延布禄、武凌噶,四人奋勇步射,直入重围,混杀敌兵二十人”;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努尔哈赤征伐蒙格布禄,其间“蒙格布禄马仆地,其家人(booi)泰穆布禄将自马与主乘之,泰穆布禄步奔而回。”延布禄、武凌噶、泰穆布禄的满文身份皆作booi,在这两场生死决斗中,他们甘愿舍身忘死,为保护主人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他们不会是掳掠而来地位低贱的booi aha,而一定是与主人感情深厚、深得信任的booi niyalma。第二、booi可参与决策,可代表主人执行特殊的使命。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的中宫皇后病笃思母甚切,即遣人至叶赫往请,然而,鉴于当时双方剑拔弩张的形势,皇后之兄纳林布禄阻其母前来,“止令家人(booi)南太来”。南太身为booi,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主人行事,故应指booi niyalma,而非booi aha。再如,蒙古博尔济吉特氏乌讷格曾长期居于叶赫,在“太祖高皇帝创业兴京,诸蒙古向化”时来归,属于高度女真化的蒙古人。他在归来之初,曾因“有勇略”且“精通满汉文”深得努尔哈赤喜爱,并作为包衣人侍卫左右。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从太祖高皇帝征乌喇”时,“布占泰贝勒跪词求免,太祖犹有许其改过之义”,然“吴内格与五大臣等,并言布占泰反复难信,力主进战”,“遂灭乌喇”。“吴内格”即乌讷格,他竟可与五大臣一起议事,足见包衣人与家主努尔哈赤的亲近关系。此外,booi还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权,如,天命七年(1622年),令“包衣(booi)纳彦率奉集堡所属空托模屯人八十八口、四十四丁前往费阿拉”;崇德三年(1638年),令包衣(booi)马山率十一人去割芦苇,并掌管工钱的发放。他们的身份皆为booi,却承担着一定的组织和领导任务,从而更具官员的特征,其地位是广大的aha无法比拟的,因此,这些booi亦应为booi niyalma。第三,booi多被派往渔猎和采蜜。渔猎是女真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天命八年(1623年)阿布泰曾派数名booi niyalma前往乌拉捕貉、放鹰,可见,渔猎是booi niyalma的职责之一。经查,当时汗有专属之“鱼户韩楚哈、顾纳钦、洛多里”等人,贝勒则有“贝勒家之捕鱼人”,“大贝勒家渔人”亦由“包衣”充任;此外,汗还有专事“出外采蜜”的包衣伊拉钦等等。他们皆以booi称谓,对比可知,这些booi即为booi niyalma,渔猎、采蜜之事远非booi aha所能胜任。第四,booi主管家主饮食。天命八年(1623年),努尔哈赤召集八贝勒之家人(booi niyalma),令将“陈放于宴桌之物,计麻花饼一种,麦饼二种,高丽饼一种……分送诸贝勒家各一份”。据此窥知,家主的日常饮食由booi niyalma负责。那么,booi是否也有如此职责?天命六年(1621年),向阳寺屯民献杏若干筐,努尔哈赤令包衣(booi)“德兴额往摘携归”;天聪元年(1627年),汗谕:“以往,汗及诸贝勒向旗人购猪,自己开价强行购买。嗣后,永行禁止,准予售猪人随意越旗议价出售。诸贝勒包衣(booi),有强行买猪者照例治罪”;崇德三年(1638年),觉罗巴布赖、阿尔海兄弟曾令其包衣(booi)为其守护果树。他们的身份皆为booi,在当时投毒兴盛、处处防范之时,安排booi即booi niyalma主管诸王、贝勒、大臣的饮食事宜,乃非常时期的万全之策。第五,booi是主人经商敛财的重要助手。对于财产的狂热追求是女真人参与对外战争的直接目的和最终动力之一。在这一集聚个人财富的过程中,booi niyalma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天命年间有旗人夸泰吉“纵容家人(booi niyalma)与汉人私行贸易,拒不纳税,违法行商,乃治其罪”的记载。崇德年间,诸如此类的记载更加频繁,如崇德五年(1640年),牛录章京张什八、阿球等人遣其家人九名“各携银两私出边外,往朝鲜国市烟”;同年,希福等人率诸牛录下人之家人“往张家口交易”;六年(1641年),多罗郡王阿达礼包衣人和托,往张家口贸易;其母福金遣家人“携千金,至明境贸易”;镶黄旗崔应泰、马光辉“以官商为其包衣人”私自赊买官库财物等等。可见,这些满文为booi niyalma或汉译为“包衣”“家人”者,是主人经济生活的重要帮手。
综上,通过分析booi的具体职责,并与booi niyalma相比较,笔者认为booi即是booi niyalma的简称,故booi有一定的人身自主权。当天命六年(1621年)雅荪、阿胡图欲将汗之包衣(booi)宁善之女许与喀萨里之子为妻时,努尔哈赤便要求“问女之父母”后再作决定。这种作为“人”的权力是众多的booi aha不敢奢望的。
2.aha可作为booi aha的简称
前述,booi aha是最为原始的奴仆阶层,他们多为掳掠而来的外族人口,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被视作牲畜役使于田间、被当做财物用于赏赐和买卖。以此对照aha,可得知aha是booi aha的简称。
第一,aha与booi aha一样,被视作牲畜役使于田间,从事农业生产。天命六年(1621年),努尔哈赤强调家主、奴仆和睦相处时,指出“奴才(aha)耕种之谷,与主子共食”。这说明aha主要负责耕种之事,也因此往往被称作“耕田之奴(aha)”。据质身于后金的朝鲜太子所见,时诸王设庄“有大小,大不过数十家,小不满八九家,而多是汉人及吾东(朝鲜)被掳者也”;明朝官员亦称辽东汉人被俘后,“皆令夷目押之,使居庄屯,农种为活”。可见,这些aha与前述booi aha一样,有着相同的民族来源——以俘获异族为主,也有着同样悲惨的命运——如牛马般的农耕劳役,因此,“二者含义相同,指代同一群体”。此外,崇德四年(1639年),法司审理了镶黄旗牛录章京华英村役使本牛录下人为其耕耘一案,时华英村辩称:“曾令我之包衣阿哈(booi aha)耘田”,而后法司审判时质问“尔用阿哈(aha)耕田?”这也是booi aha可省称aha的直接证据。
第二,aha与booi aha一样,被当做物品赏赐与买卖。努尔哈赤与弟舒尔哈齐“凡物件、国人、僚友、敕书、奴仆(aha)以及诸物,皆同享之”,后努尔哈赤斥其“所得家业及国人、僚友,非我等先父所遗之国人、僚友,乃兄我所赐也!”显系将aha与物件、敕书一同算入“家业”之内。可见aha与booi aha一样,具有物的属性,也因此可以被赏赐,如天命三年(1618年),音达珲塔库喇喇三处路长率众来归,努尔哈赤令“俱给妻、奴(aha)、牛马、房田、衣物”;同年,呼尔哈部大臣纳喀达来归,“赐为首八大臣各奴仆(aha)十对,以供役使”。这类因归附或战功而被赏赐的事例在天命时期还很多,但所赐之奴无一例外的以“aha”代称。而天命七年(1622年),令赐给蒙古之aha与其原有之booi aha一同兼管,亦说明两者本是同一类群体。
如上分析,booi niyalma可简称booi;booi aha可简称aha。两者因社会分工不同,其地位也有细微差别,这与两者不同的民族来源有关:booi niyalma一般都是女真人或女真化了的外族人,他们“本事田猎”,善于骑射和渔猎,在诸贝勒和诸申家庭中多承担家庭事务;booi aha一般由掠夺而来,大多为汉人或朝鲜人,他们因长期从事农耕生活,而更擅长农业生产,在诸贝勒和诸申家庭中多承担农耕事务。所以booi常侍于家,而aha多役于田。也正因如此,努尔哈赤担心“不阉小子而致诸贝勒院内之妇女与他人私通”,而令“诸贝勒之包衣(booi)小子幼时阉割”;当被人告发收受财物时,额尔德尼与其兄弟将家人(booi niyalma)逐出而闭门私议,皆是针对经常涉及家庭事务的booi人所采取的措施。
三 booi与aha的合流及其新含义
1.booi与aha的合流
由上可知,booi aha或称aha,booi niyalma或称booi,是等级有别、民族各异、职责不同的两类群体。然而,早在天命年间,就已开始打破了“booi常侍于家,而aha多役于田”的传统,如天命三年(1618年),努尔哈赤令“诸贝勒之庄丁(tokso)、家人(booi)八百人至距边二十里处打谷”,“庄丁”即专事农耕之aha,可见,booi与aha开始联合执行任务。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两类不同群体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并最终组成了一个新的奴仆阶层。这一新的阶层便是含义扩大化的booi aha——这时的booi aha并非是aha的全称,而是booi、aha的合称,即代指booi niyalma与booi aha两类人,也泛指整个奴仆阶层。
促使两者合流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社会阶层的剧烈变革。booi(booi niyalma)、aha(booi aha)都是女真社会的底层人员,在天命初年,后金社会阶层大致可分为汗、诸贝勒、诸申(国人)、booi niyalma、booi aha五个等级。然而,经天命、天聪两朝的发展,其社会等级发生了剧烈变革,其中汗与诸贝勒的权力日益集中,而诸申的地位受到了严重削弱,甚至“到了后来,随着本族内部的阶级分化而下降为贱民之称”。与此同时,原本地位就低于诸申的booi niyalma群体更为低贱,日益与最底层的booi aha趋同。其二,侍卫群体的崛起。保卫家主的安全本是booi niyalma群体的重要职责,然而,随着八旗制度和封建化国家机器的不断完善,侍卫群体崛起并逐步取代了booi niyalma群体的这一职责。例如,天命六年(1618年),努尔哈赤“派我之人看守”庭院之四门;八年(1620年),定巴牙喇值宿汗宫之制;十年(1625年),“准近身侍卫及为首之大臣等称‘父贝勒’”原注曰:“准近身侍卫及诸大臣等之称父贝勒乃为辩别其奖恤也。”侍卫或由“牛录中才能者”选任,或由booi niyalma中优异者选任,他们组成了一个新的群体取代了booi niyalma的主要职能,也造成了该群体滑向booi aha的命运。其三,经济基础的变迁和“计丁授田”制度的推动。在后金政权逐渐步入封建化的过程中,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已由原始的渔猎经济逐步向农业经济过渡,这不仅表现在随着后金政权的不断壮大,上至汗、诸王贝勒,下至普通旗兵都置有规模不等的庄园;还表现在天命六年(1618年),努尔哈赤实行“计丁授田”,将辽东等地三十万垧“平均每丁给粮田五垧、棉田一垧”,此次授田主要以“驻扎在这一带的满洲贵族和八旗官兵”为对象。但是,满洲人不善耕作,且“一家衣食,凡百差摇,皆从此出”,“肯定都要缴纳封建赋税,肯定有正额官赋”,并且还要承担披甲、筑城等多项国家劳役。那么,对于所分田地,只能令booi aha耕作。因此,我们在史料中见到赐“人十二名、牛二头,地六十晌”,将土地及耕作之booi aha、耕牛配套赏赐的记载。而若缺少aha则会导致旗人“本身虽有田地,只身无人耕种,时刻不离,顾此失彼”的窘境,直接影响到为国效力。如,天聪四年(1630年)皇太极令每牛录挑选精壮之二十人留守时,特别强调“人虽精壮,若系无兄弟、奴仆之孤独贫穷者,不得留之。若留此等人,田野不得耕种,日后生计穷苦”;在更换驻遵化甲兵时,又指出“原驻每二甲兵中,若有无兄弟、奴仆之孤独贫穷者,务须更换之”。天聪五年(1631年),萨木哈图、张古里等九人奏说“家中无奴仆”,皇太极为此谕令“自城工大役外,一应小差徭俱免之”。
总之,后金社会经济基础的变更,使得满洲旗人对善于农耕的booi aha群体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正如王钟翰先生所言,在此过程中,“原来从事农业生产而又有较高的农业生产技术的广大汉族农民,在这方面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其中便包括广大的汉族booi aha群体;而与此同时,善于渔猎、畜牧和家务的booi niyalma群体数量本就不多,又在农业化的进程中日渐边缘,由此看来,两类群体的合流乃大势所趋,原本“不相为奴”的booi niyalma已渐成奴仆。
2.booi与aha的新含义
随着booi、aha群体的日渐合流,在指代称谓上也不再严格区分,而是出现了一些新的含义。
第一,aha除了是booi aha的简称外,在为区分诸申的特定语境下,还可概称booi、aha整个奴仆阶层。
后金时期,当旗人犯罪时常见有籍没家奴者。天命四年(1619年),“将赐与汪善之奴仆(aha)、诸申尽行籍没”;天聪四年(1630年),“尽夺其(大贝勒阿敏)所属诸申和家奴(booi aha)”。对比可知,所籍汪善之奴仆(aha)在身份上同于所夺阿敏之家奴(booi aha)。那么此处便有两种解释:其一,aha是booi aha简称,所夺之人仅限于汪善和阿敏的家奴(aha),而不涉及其家人(booi niyalma);其二,此处booi aha是指booi、aha两类人,而汪善案中所用aha是为区分诸申而泛指由booi、aha组成的奴仆阶层。天聪九年(1635年),命将瓦克达之“包衣满洲、蒙、汉仆人,库中财物及牲畜,俱没入官”。在该案中,将“包衣(booi)满洲、蒙”(即booi niyalma)与“汉仆”(即booi aha)区分处置,可推知汪善所籍没的“奴仆(aha)”以及阿敏所籍没的“家奴(booi aha)”具体应包括booi niyalma和booi aha两类人,前者主要是满洲、蒙古人;后者主要是汉人。这也符合笔者此前关于两类人民族成分不同的推断。由此又不禁让人联想到奴仆阶层在户部档册中的记注方式,崇德年间曾规定,包衣奴仆丁册亦要上报户部,未报则要受罚。当时户部档册的记注方式至少沿用到了顺康时期,据顺治十四年(1657年)户部所报镶黄旗编审男丁档册载,其中关于奴仆阶层的记注方式为“满洲蒙古包衣汉人”,这与前述“家内满洲、蒙、汉仆人”是一致的,不管这里该如何理解,将“满洲、蒙古”与“汉人”区分记载亦说明两者本有不同。
因此,诸如“籍没之牛录下诸申(jušen)及家下奴仆(booi aha)”之类的财产刑;以及以“阿哈(aha)、诸申(jušen)”监督“汗及诸贝勒直至小民”等,皆是以aha或booi aha指称booi、aha整个奴仆阶层,以区分于“诸申”阶层。
第二,booi除了是booi niyalma的简称外,还多用于奴仆首告其主,以强调其作为“人”而非一般牲畜所拥有的控告权。
保障奴仆的控告权,用以监视诸贝勒、大臣、将领,是后金汗的重要统治策略,为此,天命年间就曾颁布过《离主条例》。笔者所见最早明确记载奴仆阶层首告其主是在天命八年(1623年),是年三月“岫岩备御乔邦魁与毛文龙密谋,被乔邦魁家人首告”,此首告之人满文即为booi niyalma。此后家人首告其主屡见于史料,例如,崇德元年(1636年),镶黄旗下薛大湖因通奸被其家人杨周久、宗商举等首告于法司”;“正白旗佟正被其家人徐廷举、朱国明等人首告”;二年(1637年),“智顺王尚可喜家人李小子首告其主”;三年(1638年),庄头豪巴尔为其包衣赫耀赛首告于法司;四年(1639年),梅勒章京、刑部参政李云“为其家人二十五人所首”;包衣达汉将其主甲喇章京张良首告于法司等等,诸如此类者还有多例,但这些首告者皆被称为“包衣(booi)”或“家人(booi niyalma)”,意在强调该奴仆作为“人”所拥有的控告权。
综上所述,因booi niyalma(booi)与booi aha(aha)的地位日渐趋同,逐渐形成了booi、aha或以aha指称的新的奴仆阶层,在这一过程中,又赋予了booi、aha各自的新含义。
四 结语
本文以booi、aha、booi aha、booi niyalma四个满文词汇在特定语境中的指代为切入点,对入关前包衣奴仆的起源、发展及相关含义的演变作了辨析。
第一,aha是booi aha的简称,他们源自奴隶制时代的家奴,以俘获之外族人为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是一类与牲畜般的特殊家产;booi是booi niyalma的简称,其出现的时间比aha要晚,在部落纷争时多充任家主的护卫,以女真及女真化的外族人为主,擅长渔猎、骑射和采集,与家主关系密切,多承担家庭事务。
第二,随着封建化的加深,booi与aha群体的界限日益模糊,逐渐形成了一类由booi niyalma、booi aha即booi、aha组成的奴仆阶层,这个群体有别于作为aha全称的booi aha。此外,aha、booi的指代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化,在区分诸申的特定语境下,一般用aha或booi aha;在强调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力时,一般用booi或booi niyalma。
booi niyalma与booi aha含义的演变,还可从“部落”一词的指代中看出端倪。笔者前述,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初,“部落”可代指booi niyalma。但到天聪、崇德年间,“部落”则已概指整个booi aha群体。如天聪七年(1633年)四月,启心郎罗绣锦等建议“如有粮不输,许家下孛落举首”,并称“孛落乃口居食粮之人,虽有举之者,是素怀主仇,方首其事,如同心居食之人而首之者必少”;天聪八年(1634年),明怀隆兵备道张维世奏称“狡奴谋犯,多广布奸细”,后来果“捉获奸细一名叶朝相”,经讯问,他本“系大同新平堡人,于崇祯二年被虏,在奴酋刀儿计宰生下做部落”;崇德三年(1638年),都察院承政祖可法、张存仁亦称“近见礼部出示考试生童,清汉蒙古部落皆不准考试,此拘于倡优隶卒之禁耳”,而“今各家部落,皆东西南北抢来之人”。这三处史料中的“孛落”或“部落”均为掳掠而来,且“素怀主仇”,身份近于“倡优隶卒”,可知即为booi aha。
恩格斯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从早期booi niyalma与booi aha群体的分立,到booi、aha群体的融合,再到新的“booi aha”奴仆阶层的形成,正是由于满洲步入封建社会后农耕制生产方式逐步取代了渔猎制生产方式,由此引发了生产力的巨大变革,进而促进了“社会革命”的到来——女真原有的社会阶层被打破,而新的社会秩序被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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