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王府食盐述论
02-13 次遇见有明一代,明廷以各类财物供养诸藩,其中就包括每年向亲王和部分郡王供应的王府食盐。奏讨和支取食盐是王府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目前围绕王府经济活动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岁禄和田产,论述王府食盐者相对有限,多着眼于盐店和盐引奏讨。有鉴于此,拟就王府食盐的起源、改支、额度、奏讨、改折、运输、获利和影响试加探讨。
一 王府食盐的起源与制度化
王府食盐滥觞于洪武前期,初为诸王岁供物资的一部分,继而于洪武后期废止,形成“例不给盐”的祖制。至宣宗、英宗朝,始出现藩王奏讨食盐的现象。至明代中期,诸藩奏讨食盐已渐成惯例,供给王府食盐最终上升为万历《明会典》载录的成文制度。
《明太祖实录》中收录有洪武九年(1376年)“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盐二百引”,靖江王“半亲王”即一百引,郡王“盐五十引”。这可能是关于王府食盐的最早记载。这一“岁供之数”后为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和张廷玉《明史》所援引。虽然上述史料均称洪武前期王府供给中有食盐一项,但也指出,这在洪武后期一度停止。如《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年(1387年)“诏亲王府岁给米五万石,其茶、盐、布、絮等物悉罢勿给”。《弇山堂别集》指出,“后至(洪武)二十二年,以物力不给,更定为今制,自初封十王之外,未有沾被者”。《明史》亦言,“后乃令止给禄米”,表明不再供给王府食盐。虽然《明太祖实录》与《弇山堂别集》的记载在时间上存在出入,但可以断定:洪武初年供给过王府食盐,但在洪武后期被废止,故明代的一些臣僚有祖制“例不给盐”的说法(详情见后讨论)。另外,《皇明祖训录》《皇明祖训》的“供用”部分,均无支盐规定,佐证了王府食盐在洪武年间一度被废止。然而纂成于宗室之手的《王国典礼》却记载说:“国制:亲王禄米外,故有杂支,洪武末一切报罢,而盐引犹领于鹾司。”这里“盐引犹领于鹾司”存在两种解释的可能:既有可能是指洪武末年明廷并未停止王府食盐供应,也有可能是指洪武末年“一切报罢”之后再度供应王府食盐。考虑到更早成书的《明太祖实录》《皇明祖训录》《皇明祖训》都不支持前一种可能,那么此处的“盐引犹领于鹾司”很有可能是指明中期在诸藩奏讨下明廷再度供应王府食盐。
宣宗、英宗两朝,已有藩王开始尝试着奏讨食盐。宣德年间,建藩北疆的韩王奏讨食盐,行在户部表示:“祖训无给盐之例,果王国不产盐,宜听遣人于他处市易。”此建议为宣宗认同,韩王因“祖训”未能获得王府食盐。正统年间,周王奏请支盐于附近水路盐场,虽蒙英宗许可,但遭到户部的反对:“王府无径赴盐场支盐之例。”据弘治时期的廷臣回忆:“祖宗时各运司盐专备边饷,正统间庆府始乞食盐,亦不过与灵州盐五十引而已。”可见,直到明中叶,明人尚认为供应王府食盐并非洪武年间的祖制,而是正统年间出现的新例。天顺年间,襄王奏讨食盐,其理由是:“臣府中食盐皆买商人所贩者,味苦不堪。”可见当时王府奏讨食盐者尚少,连襄王这种近支宗藩也不享有王府食盐。
随着明中期诸藩奏讨食盐者的增多,王府食盐从“一时特恩”成为“常例”。当时的一些朝臣指出了这一变化,并坚持以洪武后期的“祖制”作为整顿王府食盐的依据。弘治末年整顿王府食盐问题时,五府六部疏陈:“各处王府,例不给盐,有之,亦一时特恩,后来比例奏讨,遂以为常。”嘉靖年间,户部再次强调:“旧制,王府俱无食盐,后以亲王初封,奏求间有所与,遂缘为例。”并依“旧制”废止了供应给鲁王、邹平王和翌城王的食盐。
到了晚明,“祖制”“旧制”的意义发生了变化。援引洪武后期“祖制”的声音渐弱,明中期诸藩奏讨形成的常例逐渐制度化,甚至被视作新的“祖制”与“旧制”。万历九年(1581年),代王奏讨食盐等项,户部的意见是:“食盐不许奏讨,已载《会典》。”初次以《明会典》而非洪武祖制为依据,驳回藩王奏讨。神宗后期,两淮巡盐御史谢正蒙反对每年供应福王食盐1300引,提出“旧制王盐三百引,每引重二百斤”。这里谢氏所执“旧制王盐三百引”与“例不给盐”的祖制存在明显的差别,也不同于洪武九年“诸王公主岁供之数”,当为明中期逐渐形成的常例。另外,山西巡按王远宜也反对每年供应福王1300引额度的食盐,声称“祖制藩府食盐三百引,每引于所封运司关支二百石”。此处王氏所谓“祖制”实与谢氏所言“旧制”相同,都不是明前、中期各朝“实录”所记载的“例不给盐”的“祖制”,详情见后面相关部分的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明中期逐渐形成的常例并未收入正德《明会典》,而是到万历时期才收入新修的万历《明会典》中。根据正德《明会典》的体例,“户部经费”条目下的王府供应只有“王府禄米”,并无食盐,而且“盐法”条目下还收录有弘治末年“又令各王府不许奏讨食盐”的政令。而万历《明会典》则大为不同。虽然万历《明会典》也收录了“王府不许奏讨食盐”的规定,但“户部经费”条目下的王府供应则在“月粮”之后附有“月盐”,即禄米之外还有食盐,明确规定“各王府每年与本色食盐三百引”,并记录了各藩支盐的盐产区,标志着供应王府食盐正式确立为成文制度。
正德《明会典》和万历《明会典》的差异,与明廷对待王府食盐的政策取向有关。弘治末年至正德年间,明廷大力整顿王府食盐,自然不愿将明中期通过奏讨形成的惯例上升为制度。万历以后,供应潞王、福王、瑞王、惠王和桂王的食盐额度骤然上升,突破了此前每年支盐300引的惯例,廷臣试图维护明中期形成的王府食盐额度尚不可能,遑论坚守“例不支盐”的祖制。故而廷臣以退为进,不再提及洪武后期的“祖制”,而是明中期的王府食盐额度奉为准绳,收入万历《明会典》,以期遏止此后的新藩享有食盐的额度。
二 王府支盐的区域与改支
随着明中期各地藩王奏讨食盐渐成风气,明廷开始规范各王府支取食盐的盐产区,确立了支盐区一般须与就藩地所属盐产区保持一致的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并未完全落实,部分王府的实际支盐区并非其就藩地所属盐产区,而是发生了改支现象。
1.王府支盐区域的划定与王府迁徙
明代自英宗时期已出现大量藩王奏讨食盐的现象,而王府支盐区域的划定则有些滞后,其年代存在争议。《王国典礼》和万历《明会典》俱载:“成化十六年,令今后各王府每年与本色食盐三百引,各随分封地方。”然二者关于诸王支盐区的记载稍异,《王国典礼》载:“徽、崇、唐、沈四府于河东,襄、吉、兴、益、雍、荣六府于两淮,德、衡、泾三府于山东各运司,申府于四川盐课司,伊府于两淮,周府于河东。”而万历《明会典》则言:成化十六年(1480年),“徽、崇二府于河东,襄、吉、兴、益、雍、荣六府于两淮,德、衡、泾三府于山东各运司,寿、申二府于四川盐课司”。此外,《明孝宗实录》中也有“徽、崇、汝府于河东运司支,襄、吉、兴、益、雍、荣府于两淮运司支,德、衡、泾府于山东运司支,寿、申府于四川盐课司支”的记载,但划定王府支盐区的时间则记为弘治十六年(1503年),不同于《王国典礼》和万历《明会典》所持的成化十六年的说法。考虑到上述规定所及汝、泾、荣、寿、申诸王分封时间都在成化十六年以后,且明廷限制王府获赐食盐额度的举措始于弘治末年,故划定支盐区并强调“各随分封地方”的年份应为弘治十六年。
王府支盐“各随分封地方”的原则既已确立,若有藩王试图改支,户部即以此为根据予以驳斥。例如嘉靖年间,周王试图由河东支盐改为两淮支盐,户部则表示:“王府食盐,宜各照运司行盐地方关支,不得有所更易。”再如万历末期,福王本应支盐于河东,却先支盐于两淮,继而支盐于长芦,群臣交章指摘,户科给事中姚宗文等表示:“福藩开邸河南,在河东行盐之地,既不便于两淮,则宜改而河东,此非特于潞王之例合,于祖宗分封之例亦合。”不久,御史牟志夔言:“祖训亲王食盐三百引,每引二百斤,即以行盐地办支,未有舍近地越二千里支取。”大学士方从哲、吴道南也上言:“王出封,即照行盐之地支取食盐,此旧例也。”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毕自严仍重申“藩王食盐各按疆域”,可见自弘治以降,“各随分封地方”支取食盐的原则一直延续到明亡。
明廷之所以要尽可能地将就藩地所属盐产区与实际支盐区保持一致,主要有两个层面的考虑:首先,在同一盐产区内,王府食盐的运输相对较易,一般也不需要经过其他盐产区,可以节省运输成本,避免运输过程中引发的沿途贩卖私盐问题;其次,王府会将多余食盐在就藩地贩卖,若王府支盐于其他盐产区,则意味着就藩地所属盐产区的食盐行销会受到来自其他盐产区的冲击。因此,一旦实际支盐区与就藩地所属盐产区发生错位,就会扰乱食盐行销的市场秩序,福王改支食盐就是一例。福王就藩于河南府洛阳县,该地本属河东盐行销区。自福王改支两淮后,一方面,运输路线“经由山东之东兖、河南之开归卫等府”,运盐人员沿途贩卖私盐,致使“私引既多,正引停格,不惟淮扬、河东盐法尽坏,即山东、长芦靡不阻滞”。另一方面,福王将其支取的两淮食盐在其就藩地一带的河南府、南阳府和怀庆府行销,使得原先在此三府行销的河东盐受阻,河东行销区“失三府之分地矣”,“势必不容河东旧商仍行晋盐”,以致河东盐商逃散,从而影响了河东盐行销区的盐课收入。
有明一代,若不计入登上帝位的燕王、兴王二系以及亲王并未就藩的越、滕、卫、申等国,先后实封藩国49个。在这49个藩国中,分封北部边疆且未徙封者有晋、代、肃、庆、韩、安六藩。由于北疆诸藩僻处边塞,远离各大盐产区,故而缺乏王府食盐供应。宣宗时期,韩王以缺盐为由奏讨食盐,明廷坚持“祖训无给盐之例,果王国不产盐,宜听遣人于他处市易”。正统年间庆王奏讨食盐,明廷“与灵州盐五十引”。孝宗时期,明廷“给晋王钟铉河东运盐司食盐岁五十引”。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明廷议准:“河东盐法引目增入太原、大同字样,行令二府一例行盐,并行巡盐御史,将王府、三司食盐,查照彼中盐价定与折色,于赃罚银内解送”,即将河东定为晋王和代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万历十八年(1590年),明廷再次规定:韩王支盐于宁夏镇,肃王支盐于延绥镇,晋王和代王支盐于河东盐产区。从北疆诸藩支盐区域的规定来看,基本遵循就近支盐的原则。
除了北疆诸藩,其余诸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详见表1。
根据表1的归纳,以上诸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分布很不均衡,集中于两淮、河东、山东三个盐产区。各盐产区中,长芦地近畿辅,需供应皇室食盐与北京衙门食盐;四川、广东、海北、云南较为偏僻,是封藩较少的地区;内地腹里的湖广、河南、山东等地封藩较多,故而诸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也大多对应两淮、河东、山东。随着汝、寿二藩以无子国除,淮、岷二藩分别徙入饶州府和武冈州,诸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进一步向两淮、河东、山东集中。表1中9个迁徙藩地的王府,除了郑藩以外,其余8藩新的就藩地所属盐产区均为两淮。根据张建民的研究,王府迁徙具有目的性,与迁入地的地理位置和经济资源有关。对于徙入湖广、江西的藩王而言,来自两淮的王府食盐也是其攫取的经济资源之一。淮盐在斤重和盐价上最为优厚(详情见后),新就藩地所属盐产区若为两淮,王府迁徙则有利可图。
以上诸王的就藩地中,衡州府和开封府发生过所属盐产区的变动。隆庆五年,广西巡抚殷正茂为筹措军饷,将衡州府纳入粤盐行销区。万历十七年,开封府下属23个州县所属盐产区由山东改至长芦。从衡州府的例子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发生变动后,王府的实际支盐区也相应地发生改变。桂王就藩衡州后,“朝廷以粤引代膳禄,藩府内臣往掣”,并不支盐于两淮。与桂藩在衡州府的情况相比,开封府部分州县食长芦盐,部分州县食山东盐,似乎周藩于长芦、山东盐产区支盐都有依据。然而周藩长期支盐于河东,直到万历十八年才改回长芦,这一改支现象将在下面详述。
2.王府食盐的改支及其渔利之谋
虽然明廷有“照行盐之地支取食盐”的规定,但皇帝常常“从王奏请”而自坏规矩,改动王府实际支盐区,这一做法被称为“改支”或“改于某处支给”,如本应支盐于河东的福王,便“奉有改支长芦之旨”。鉴于改支的纷繁,故有必要对几种具体情形加以说明。
很多时候,明廷讳言改支,只说“命某王岁支某处食盐”,或说“给某王某处食盐”以及“赐某王某处食盐”,然其实际支盐区与就藩地所属盐产区并不一致,实为改支。例如,弘治十一年(1498年),孝宗“命寿王祐榰岁支两淮食盐一千引”,然此时寿王的就藩地尚属四川盐行销区。改支使得部分王府的实际支盐区与就藩地所属盐产区出现了错位。
由于明廷整顿或者藩王请求,王府实际支盐区有时会多次变动,即发生多次改支的现象。例如,徽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本为山东,“成化中已赐本府两淮盐三百引”,孝宗末年整顿王府食盐时改支河东,后因“河东盐花不结”,徽府又改支两淮。在多次改支的过程中,有时王府的实际支盐区会与就藩地所属盐产区重归一致,这是一种具有“改回”意味的改支。例如,河东巡盐御史万崇德疏请“福府食盐改支于河东”,万氏所言的“改支”是将福王实际支盐区改回就藩地所属的河东盐产区。再如,孝宗已命寿王改支于两淮,后因寿王本人请求支盐于四川,才“改于四川支给”,即寿府的实际支盐区又从两淮改回就藩地所属的四川盐产区。
另外,当盐产区一时无力承办王府食盐时,其他盐产区或布政司会“暂充”或“协济”折色食盐银,这一做法也可以视作广义上的改支。例如,弘治年间两淮运司因“盐少不足变卖”,汝藩无法获得王府食盐折价,遂于“河南布政司官库银内暂给三年之数”。考虑到“实录”中有“昨因两淮盐课不充,奏令王府于各布政司或运司官库支银”这样的说法,故改支布政司的情况应不限于汝王一例。再如,崇祯元年(1628年)户部奏报:四川“应协济瑞、惠、桂三府食盐银各二千四百五十余两,于未之国时,俱比照潞府事例,拨派已定”,实际上是“民商各认其半”。之所以要求四川协济潞、瑞、惠、桂四藩的盐价,很可能与当时长芦、河东、两淮、广东等盐产区无力独自承办高额的王府食盐有关。
为了进一步分析王府食盐改支情况,现将改支案例中诸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与王府实际支盐区等信息制成表2。
通过表2的数据可知,在不计入四川协济的情况下,表1统计的43个藩国中共有16个藩国发生过改支食盐的现象,占比超过三分之一,可见王府食盐的改支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若仅考虑这16个藩国的首次改支,不难发现:就移入地而言,移入两淮者13例,移入河东、长芦、广东者各1例。就移出地而言,移出河东、山东者各5例,移出长芦者3例,移出两淮、四川、广东、海北者各1例。由此可见,在王府食盐改支事例中,各藩对两淮趋之若鹜,对山东、河东等盐产区则缺乏兴致。
王府食盐的改支之所以会偏向两淮,是因为淮盐在斤重和引价上都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以万历朝就藩的潞、福、瑞三王为例:潞、福、瑞三王就藩地所属盐产区皆非两淮,却都先后改支两淮食盐。三处王府支取的两淮盐引的每引斤重比照万历时期的食引标准,重于一般的纲引,每引660斤。虽然在群臣的交章抗议下,三王不再于两淮改支,然而支取盐引的斤重标准依然参照两淮食引为660斤。同一时期,两淮供应的桂藩食盐在计入包索后每引达720斤,而万历年间长芦引盐在计入包索后“重至六百五十斤”,山东“每盐一引,计重六百斤”。河东引盐斤重则较低,嘉靖四十年(1561年)鄢懋卿提出为每引增盐二十斤,至二百二十斤,可见河东引盐仍保持在明初每引200斤的额度,故至万历时,原本支盐河东的福王等藩“垂涎淮盐数倍于河东,居为奇货”。不独每引斤重,两淮在王府食盐折价上也有明显优势。早在弘治年间,本应支盐于山东、长芦的衡、泾、汝三王每年从两淮运司改支王府食盐1000引,折价银为1200两,平均每引折价银1.2两,而直到万历年间,山东盐每引尚只有0.615两,长芦盐每引也不过0.857两,一如廷臣所言,“两淮价高,奏乞尤多”。既然支取的盐引数目是固定的,那么每引斤重和引价更高的淮盐自然受到诸藩的追求,故而两淮成为食盐改支的热门移入地。
虽然诸藩将改支其他盐产区(特别是两淮)视作攫取更多利益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藩王都能如愿以偿。从表2可知,明代王府食盐的改支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成化、弘治年间,第二次是在万历年间,大多发生于在位皇帝的近支宗藩。成化年间成功改支的藩王中,德王、秀王、崇王、徽王乃宪宗之弟;弘治年间成功改支的藩王中,衡王、寿王、汝王、泾王、荣王是孝宗之弟;万历年间成功改支的藩王中,潞王为神宗之弟,福王、瑞王乃神宗之子。远支藩王中,仅有太祖时分封的周王、伊王和靖江王得以改支。这一现象足以证明:改支其他盐产区带有攫取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其成功与否依赖于宗藩与皇帝的私人关系。
作为渔利之途的改支既然出自皇帝对子弟的一时特恩,在群臣的反对下也难以持续。从表2的记录来看,共有9位藩王支盐的盐产区一度改回各自就藩地所属盐产区,这与明廷对王府食盐的整顿是分不开的。由于诸藩争相改支两淮并对当地盐务造成恶劣影响,弘治末年群臣多次奏请整顿王府食盐:“近年以来,王府遂食盐之请……辄假钦赏钦赐名色,附带私盐,漫无纪极,横行江湖,侵夺货卖,公法大坏,奸弊日滋,官盐阻滞,商人不应,皆是故也。为今之计,宜选差重臣前去两淮整理,痛加禁革,务令盐法疏通,公私称便。”虽然孝宗曾多次以“各王府食盐仍旧”及“盐法已有前旨”等理由推脱,但在弘治十四年(1501年)还是派遣王璟前往两淮,“公同巡盐御史严督运司官员,将彼处盐法逐一整理”。此后明廷遂规定:“徽、崇、汝府于河东运司支,襄、吉、兴、益、雍、荣府于两淮运司支,德、衡、泾府于山东运司支,寿、申府于四川盐课司支。”即将崇、德、衡等藩的实际支盐区改回就藩地所属的盐产区,令徽藩改支获利低微的河东盐产区。万历时期,潞、福、瑞三藩虽然一度得以支盐两淮,但在廷臣的反对下也被迫改回,其实际支盐区与就藩地所属盐产区重归一致。
三 王府食盐的额度、奏讨与改折
王府通过奏讨获赐食盐或增益原有的食盐额度。廷臣与王府围绕食盐奏讨展开一系列博弈,王府占上风的阶段即食盐的膨胀期,廷臣占上风的阶段即食盐的整顿期。有明一代,王府食盐经历了膨胀—整顿—再膨胀的过程。其中,王府食盐两度膨胀的表现不尽相同,第一个膨胀期的表现是诸王获赐食盐次数的增加和获赐食盐额度的提高,经历整顿后,第二个膨胀期则仅表现为诸王获赐食盐额度的提高。王府食盐有尽支本色者,有尽支折色者,有本折兼支者。下面逐一论述王府食盐引数与额度的变动趋势、奏讨现象与廷臣的回应、改折过程中王府与廷臣的利益诉求。
1.王府食盐的额度与奏讨
明代亲王和郡王通过奏讨可以获赐一定额度的王府食盐。由于王府食盐是在诸王奏讨中逐步形成的,故而各王府获赐的食盐额度高低不一。据“明实录”和《度支奏议》所载各朝加赐诸王食盐的次数与额度,可制成图1。
由图1可知,就王府获赐食盐的次数和额度来说,英宗至孝宗朝是王府食盐的第一个膨胀期。英宗朝、孝宗朝诸王获赐食盐的次数分别多达17次和16次。宪宗朝诸王获赐食盐共8次,并首次出现了3次获赐食盐额度达到千引及以上的情形,占宪宗朝获赐食盐总次数的37.50%。继宪宗之后,孝宗朝获赐食盐额度达到千引及以上者共9次,占孝宗朝获赐食盐总次数的56.25%。可以说,在这一时期,无论获赐的食盐次数,抑或获赐的食盐额度,都处于很高的水平。
孝宗末年至世宗朝都属于王府食盐的整顿期。孝宗末年,明廷开始整顿王府食盐。武宗、世宗两朝,王府获赐食盐的次数和额度受到明显限制。正德年间,清理盐法侍郎蓝章提出“忌乞要,节赏赉,杜奏讨”,明确反对王府奏讨食盐。嘉靖年间,户部针对“各王府奏求盐茶税钞”问题再次表示:“禁奏讨以彰法令。”从图1可以看出,武宗朝不再赐予千引以上的大额食盐,世宗以降食盐赐予的次数明显减少,两朝300引及以上额度的食盐赐予寥寥无几。武宗和世宗之所以愿意延续孝宗末年整顿王府食盐的政策取向,很可能与二帝的家庭背景有关。武宗之弟蔚王朱厚炜早夭,故武宗为孝宗独子。世宗之兄岳王朱厚熙早夭,故世宗也是独子。既然二帝不必顾念兄弟手足之情,与远支宗藩又少有瓜葛,自然更倾向于支持廷臣整顿王府食盐。
神宗至思宗朝是王府食盐的再膨胀期。据图1数据显示,在神宗和思宗两朝,诸王获赐食盐的次数并未回升,但获赐食盐的额度再度上涨。经历了明中期的整顿后,王府奏讨之风稍息,故在神宗和思宗两朝,没有远支亲王和郡王获赐食盐的记载,诸王获赐食盐的总次数不高。但是,神宗与思宗格外偏爱福王、惠王等近支宗藩,以致再次出现了千引以上的大额食盐赐予。
王府食盐的额度有两个明显的分水岭,一是每年300引,二是每年1000引。天顺年间,英宗感念襄王在景泰年间为己说情之恩,应襄王之请,赐予其每年300引的王府食盐。这是明代首次出现每年300引的王府食盐额度,远超此前诸王获赐食盐的额度。虽然明廷表示襄王食盐“不为例”,但诸王仍援引襄王之例屡屡奏讨,如伊王“乞照襄王例,给三百引,于两淮运司关支”。随着宪宗、孝宗二朝王府食盐额度膨胀至千引以上,廷臣在整顿王府食盐时,皆以每年300引为基准,废止千引以上额度的食盐赐予。例如,正德三年(1508年)益王奏陈:“先年之国,原给赐食盐一千引,弘治十四年以后,止给三百引,乞仍支旧数以资日用。”户部表示:“凡赐盐一千引者,俱照襄陵王例,止支三百引,奉有先帝旨,钦遵已久,难以再更,仍乞参究该府承奉、长史官员不能辅之罪。”即以强硬的态度驳回了益王将300引改回至1000引的请求。以上例子说明,明廷在弘治末年开始削减王府食盐的额度,将每年1000引削减至每年300引,开启了武宗、世宗两朝的整顿期。这一标准最终被《明会典》收录,成为正式的成文制度,标志着廷臣在奏讨食盐问题上对藩王势力的压制。然而,这一局面在万历时期被再次打破。虽然明廷以“食盐不许奏讨,已载会典”为由回绝了远支诸藩的奏讨,但将潞、福二藩每年支盐的标准定为1300引,明显高于远支亲王每年支取300引的标准。较晚就藩的瑞、惠、桂诸王援引较早就藩的潞、福二王标准,户部也予以默许,将以往每年300引称为“旧藩之例”以示区别。从清代的记载来看,崇祯后期近支亲王获赐食盐的额度又有上涨,突破了1300引的额度,如惠藩获赐食盐之额高达1725引。与弘治末年以及武宗、世宗两朝的情形相比,万历至崇祯朝,近支藩王在奏讨食盐中再次占据上风。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藩王都享有每年支盐300引的待遇,郡王和部分远支亲王每年支盐不足100引。为了说明这一点,有必要对图1统计的获赐食盐案例做进一步的分析。英宗时获赐食盐低于100引者共有14例,其中亲王2例,郡王12例;宪宗时获赐食盐低于100引者共有2例,其中亲王1例,郡王1例;孝宗时获赐食盐低于100引者共有5例,皆为亲王;武宗时获赐食盐低于100引者共有9例,其中亲王5例,郡王4例。所有郡王获赐食盐者共计17例,皆不满百引,可见100引是郡王和亲王获赐食盐额度的一个分界点。除了郡王,赐盐不满100引的亲王共计13例,其中12藩是太祖后裔,1藩是仁宗后裔,以远支亲王为主。而且直到正德年间,蜀王获赐食盐才累增超过100引,可见所谓每年300引的额度并不适用于远支亲王。
整体来看,明代王府食盐的额度呈现出两个特点:易增难减和偏重近支。所谓额度的易增难减与藩王在奏讨中不甘人下的趋利性是分不开的。一旦出现高于以往的食盐赐予额度,其他藩王势必援引新例孜孜以求。当新例成为旧制后,会出现更高额度的新例并引发新一轮的奏讨,诚如毕自严对藩王援例的看法:“今日惠王引潞藩之例,异日瑞、桂两府必引惠府之例,而楚、吉、岷、荣、襄等府又必援各府之例,天下各王府以及后之分封诸王又必转而递引其例。”另外,较为优厚的新例一般首先赐予近支藩王,虽然远支诸藩也会援例以求,但难以与近支藩王相匹敌。可以说,明廷的王府食盐制度是厚此薄彼的,因血脉亲疏而隆杀有别。
此外,亲王在就藩前也享有一定的食盐额度。例如,申王虽未曾就藩叙州,但明廷仍命四川供应其王府食盐。再如汝王,“在京邸时,岁该食盐千引”。另外,裕王在即位为穆宗皇帝前实为储君,但也享有藩王食盐,每年获食盐银“一千二百两”,相当于孝宗时期衡王、泾王在两淮支盐1000引所对应的盐价水平。裕王即位后,裕府食盐银于“明季隆庆年间改解太仓”,成为清代两淮更名食盐的来源之一。万历时,户部有言:“岁盐宜照正额径解本府,严禁沿途夹贩者,若需盐价,则有未之国例在。”结合裕王之例来看,明后期尚未就藩的亲王可能支取的都是折色盐价而非本色食盐。
2.王府食盐的改折
明代不同时期,王府或支本色食盐,或支折色食盐银(又名盐价、食盐价银),或本折兼支。王府所支本色以盐引为单位(如300引、1000引),王府人员前往盐场地支盐时亦需以盐引为凭据。王府所支折色以银两为单位,改折之多寡由明廷定夺。一般来说,支取本色食盐不便于长途运输,王府人员在支盐后多会沿途贩卖,有扰乱地方市场之虞。支取折色可以节省运输成本,并可避免王府在直接支取过程中的骚扰以及支取食盐后的自销。可是,一旦折色食盐银的数额过高,折色食盐银所带来的财政负担会比本色食盐更重。考虑到本色和折色各自的特点,本折兼支成为明末常见的折中之举。
英宗、宪宗时期,王府大多支取本色食盐。弘治六年(1493年),岐府长史丘永奏称,王府人员在支取本色食盐的过程中骚扰郡县,请求“各王府岁用引盐令户部移文运司解送盐价至府”。这一改折盐价的建议为明廷采纳,此后衡、泾、汝三藩的王府食盐皆改折盐价,“令两淮运司岁以价银千二百两给之”。根据户科都给事中童瑞等人在弘治十六年的汇报,“王府岁支食盐价银三万一千二百余两”,而据户部奏报,“成化以来,或给盐引,或与盐价,前后已支盐九万余引,引价十余万两”,可见在推行改折后,各藩累计支取的盐价银迅速上涨,其累计规模已经超过本色食盐。
由于弘治时期王府获赐的引数较多、额度较大,其改折的盐价银也甚为高昂,两淮运司一时难以应对盐价银的迅速上涨,甚至无力支付汝王的盐价银,以致“请于河南布政司官库银内暂给三年之数”。鉴于高额的盐价银已经给盐务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弘治末年户部“停先拟关价之例”,王府再次支取本色食盐,部分亲王支取本色的规模也相应限制为每年300引。
明代再次出现改折的动议是在神宗时期。万历十年(1582年),应巡盐御史曹一夔之请,“改折鲁府食盐银四百两”。此后,河东巡盐御史林祖述条陈:“折王府盐,以省转运。”其出发点在于节省政府承担的运价。虽然神宗前期再次出现改折现象,但是潞、福二王在就藩后仍然一度支取本色,意在谋取就地贩卖王府食盐的经济利益,如潞王通过奏讨获得原属赵王的义和盐店,而福王亦开设王店,获得在河南、南阳、怀庆三府销售食盐的特权。一旦改折盐价,潞、福二藩“货卖钦赐食盐”的如意算盘就会化为泡影。至天启年间,潞王食盐的改折取得了进展。天启六年(1626年),四川负担“盐价银二千二百九十一两,系隶潞府”,可见四川协济的盐价部分已经改折,潞王食盐很可能处于本折兼支的状态。此外,虽然遭到福王的反对,但明廷在天启五年(1625年)再次讨论福王食盐的改折问题,提出在本色盐300引的基础上再加200引,“共五百引,其余引如议折价解府”,试图采取本折兼支的折中路线。然从后来瑞王“比例福藩,复有全供本色之请”的情况看,福王的食盐,明廷应是最终未能实现本折兼支。崇祯年间,廷臣试图推进瑞王食盐的改折,“以解运维艰……准其本折各半”,瑞王却奏请“全支本色”,双方僵持不下,廷臣遂以“七千九百二十两”的高昂盐价换取瑞王食盐的部分改折,最终得以本折兼支,瑞王食盐“除折色一千引外,本色三百引”。
从清人对明代王府食盐的记载来看,各盐产区食盐改折的推行情况不尽相同。就山东来说,“前朝山东诸藩,永利等各场每岁共供食盐四百余引,中间折价、轻重屡变不等”,这里的“折价”是指折色食盐银,而“轻重”应指本色食盐的盐引斤重。万历时任山东盐运使的甘一骥在《岁解王府食盐议》中有“德府本色食盐一百二十引”与“德府折色食盐银四百两”的记载,可见明代山东本折兼支的情况较为普遍。就长芦来说,有所谓“京山银”一项,即明代京山、顺庆、柘城等14位郡王支取的食盐折价银,“每年各给盐若干引,每引折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共计752.47两,可见长芦支取折色的情形更为常见。
无独有偶,王府食盐的改折与宗禄改折存在共通之处。根据盛承对明代中后期河南宗禄折银的考察,宗禄改折实际上是一种贬值手段,以河南低廉的米银比价变相削减宗室的经济待遇,进而缓解财政压力,此举自然遭到宗室的攻讦。同样,明廷推行于王府食盐的改折,试图减少运价负担,但就盐价银标准与藩王屡起争执。而福、瑞等藩之所以抗拒改折,还是因为转卖食盐的利润比明廷提供的盐价银更为丰厚。
四 王府食盐的运输、获利及其影响
明人管志道曾言:“天下有三大忧,而宗藩居一焉,其二则边防、河患是也,三者不处,于数年之后,必溃败决裂,不可收拾。”可见在当时宗藩对于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在运输王府食盐的过程中,王府人员夹带私贩,骚扰基层社会。另一方面,王府通过食盐攫取厚利,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1.食盐运输与王府人员对基层社会的影响
明代参与承办王府食盐运输者,主要有盐务专署、地方政府、王府人员和盐区灶户。四者之间既有协作,也存在矛盾。王府食盐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价主要由盐务专署和沿途政府支付。
王府食盐运输中最为常见的方式,是由王府派遣宦官、家仆、军校等人员前往运司或地方政府处,凭盐引支取食盐或盐价银,然后运回藩邸,所运食盐由灶户供应。弘治时期,王府支盐人员数量较多,除宦官外,随行的家仆、军校有数十人之多。后在礼科左给事中韩鼎的提议下,明廷规定,“原差内使二人许带家人、军校共八人,其盐令巡按御史同内使就彼鬻之”,限制宦官所带家仆和军校的人数。
为避免王府人员在运盐过程中骚扰地方,明廷一度试图让运司全权负责王府食盐的运输。早在天顺年间,两淮运司已有拨用官舟运送襄王食盐之例。弘治时期明廷规定:“自今各王府岁用引盐,令户部移文运司解送盐价至府。”试图以此避免王府人员插手食盐运输。然而,这一政策没有得到落实。例如,弘治八年(1495年)岐王府仍“差人于两淮批验所支领”。这些前往支取食盐或盐价银的王府人员,“假钦赏钦赐名色,附带私盐,漫无纪极”。对此,户部也表示:“奏令王府于各布政司或运司官库支银,亦非良法。”但从此后靖江、福、惠、桂等藩仍派遣宦官前往盐产区支盐的情况看,廷臣试图从王府夺取运输权的努力告于失败。在明廷限制王府人员运盐的种种规定下,王府人员之所以能长期把持食盐运输,可能还是因为宗藩势力得到了皇帝的袒护。
此外,山东盐产区一度存在灶户运输王府食盐的情况。根据山东盐运使甘一骥的描述,“鲁府郡王食盐,灶户自场运至省城,比之自场运至青州府者已为极远,向称苦累”,故而甘氏提议:“灶户径解不若官吏具本启进之为恭,及查德府折色食盐银四百两,每岁春月,本司具本差库官启进其本色食盐一百二十引,自十八年为始,每岁秋月,本司催盐齐足,具本差仓官启进。”试图以此将灶户运输王府食盐的负担转移到山东运司。
运输王府食盐的工具与费用皆由运司和沿途政府提供或承担。就运输过程中所需车船来说,除了陕西“王府食盐自备车装支用”,运司或沿途政府需要准备车船或提供额外运价作为补偿。例如,南京兵部原需为襄王提供运盐船2只,为潞王提供运盐船15只,后免拨船只,分别贴银45两和768两,即所谓“藩盐船价,出办于南枢料银,襄、潞二藩,已有成例”。再如瑞王食盐本折兼支后,崇祯帝命令“盐价责运司,运价责秦晋”。这一划分看似仅由沿途地方政府承担运价,实际上河东运司也承担了部分运价,从毕自严开列的瑞王盐价数据可见一斑:
共折银八千八百四十四两,内认之河东运司者,每年引价一千四百一十五两四分,车价一千(三)百五十七两五钱六分,席麻银六十三两五钱六分,又新议增脚价一千四百五十九两二钱六分;其认之陕西者,西安、凤翔、汉中三府共该银四千五百四十八两五钱八分。
这里河东运司承办的所谓“盐价”中实则包括了“车价”与“新议增脚价”等本应属于运价的内容,可见并非“西安、凤翔、汉中三府”独力承担全部运价。运司承办运价之例并不鲜见,如山东灶户在运输王府食盐时,山东运司并非袖手旁观,而是“量动本司徒工银,每盐十引给来役银一两,帮助脚费”。
在运输食盐的过程中,王府人员夹带和贩卖私盐,强迫商民购买王府食盐,扰乱运路沿途和就藩地的商民生活与市场秩序。
负责支盐的王府人员打着王府食盐的旗号,乘机夹带并沿途销售私盐。如潞王的典宝马文辅“蒙主煽威,与奸徒孙龙等夹贩私盐,关津不敢诘,有司不得问”,事发后被巡盐御史逮治。再如福王的典宝高朝与随行王府人员“各支盐一百三十引,又欲将兵部船折价七百余两,拿河下民船以载”,不仅夹带私盐,还觊觎运价。两淮巡盐御史上奏此事后,高朝即被撤回并受惩戒。疏理两淮盐法的袁世振也提及:“淮北所最苦者,崇府之盐,今年夹带极广。”虽然明廷屡加申饬,王府人员勾结地方、夹带私盐的现象却屡禁不止。直到崇祯年间,明廷仍命巡盐御史负责治理整顿王府支盐引发的私盐夹带问题:“近来盐法壅滞,皆由地方奸棍倚附王官船只恣意夹带,无敢诘究,耗课病商,莫此为甚,著巡盐御史严行搜禁,设法清理,搜出私盐尽行没官充饷,犯人照律加等治罪。”
除了运盐途中的夹带私贩,多余的王府食盐也会流入市场,由王府人员转卖。随着王府支盐额度的膨胀,王府实际并不能食用高达300引甚至1000引的食盐,而是将多余食盐转卖民间,这使得王府成为盐商之外的另一条售盐渠道,最终影响当地盐商的收入。例如,在弘治年间的湖广,“适藩王之国,中使载盐数百艘,抑市于民”。这一举动遭到时任湖广巡抚徐恪的阻拦,使得地方官府与王府的矛盾激化,徐恪也因此被排挤为南京工部右侍郎。不独湖广诸藩,福王在其就藩地洛阳也销售食盐,在反映当地民间记忆的乐府《福藩泣》中载有:“王府食盐联巨舸,张黄旗,擂大鼓,篙工擢师势翼虎,关梁不敢几[讥],商引太滞阻。”
此外,王府人员在前往盐产区支盐后,时而不缴纳已经使用过的盐引,有重复使用盐引之虞。对此,南京户部右侍郎胡世宁称,“又造有给各王府食盐,经年不缴者,其流弊至此,可谓极矣”,要求严厉管控和核查引目。王府人员乘机夹带和销售私盐的背后,必然得到了藩王的默许。正德年间,在靖江王府宦官秦恩夹带私盐事发后,右都御史张上言指出:“且臣切见江西逆濠侵夺民利,日致富强,贩卖私盐,乃其一事,酿成滔反之祸。”指明王府人员贩卖私盐的背后含有藩王借机扩充经济实力的目的。
2.食盐获利与相关开支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食盐是王府在岁禄、庄田之外的一大利源,也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如前所述,在孝宗末年整顿王府食盐之前,近支亲王获赐食盐的额度可高达1000引。其中,支盐两淮的王府获利最多,1000引两淮食盐改折为盐价银1200两,应为这一时期单个王府通过食盐获利的最高值。裕王即位前从两淮运司支取的盐价银也为1200两,未超过此值。而不在两淮支盐、获赐食盐额度不及1000引的王府获利应低于1200两。
进入孝宗末年至武宗、世宗两朝的整顿期后,每个王府所能支取的食盐数量已经被限制在每年300引、每引200斤的规模。此后,远支亲王获赐食盐额度未能回升。以支盐于长芦的赵王为例,根据清人统计,“更名食盐变价银一百六两六钱四分九厘,旧名赵府食盐”,可见赵王每年获利勉强超过100两。
神宗以降,近支亲王获赐的食盐额度再度膨胀。根据前文梳理,潞、福、瑞等王享有的食盐额度高达1300引,仅四川协济潞王的盐价银就高达2291两,而瑞王在获得改折盐价银7920两之外,还有300引本色食盐。
如果将以上盐价银数额和王府岁禄折银数额加以对比,便可对食盐获利情况有更深的认识。就明代王府岁禄而言,“亲王自辽、韩、伊、岷、肃诸府止二千石外,秦、晋诸府一万石。郡王初封二千石,袭封及镇国将军皆一千石”。明中后期,岁禄折银成为一大趋势。根据盛承推算,明中后期,河南七位亲王岁禄折银在2.768万两至4.868万两之间(每位亲王岁禄折银在3954两至6954两之间),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后河南一位郡王岁禄折银为119两。与之相比,弘治年间部分王府支取的两淮盐价银1200两尚不及亲王岁禄折银的一半,然较郡王岁禄尚称丰厚。明廷整顿王府食盐后,赵王所获106.649两盐价银则显得甚为微薄。万历以降,近支亲王获利激增,晚明瑞王仅改折盐价银7920两一项就超过了河南一位亲王的岁禄折银之额,相当于河南66位郡王的岁禄之和。由此可见,晚明部分王府的收入结构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出现了食盐获利超过岁禄收入的新现象。
随着王府食盐获利的增加,明廷预期的财政收入下滑。另外,王府食盐也带来运费等相关开支,加剧了财政压力。
此消彼长,供应王府的食盐增多,则卖给盐商的食盐必然减少,继而盐课收入下滑,有碍于军饷供应。依照明初设立开中法纳粮中盐的本意,盐利收入本应供应军饷。然而,随着英宗、宪宗、孝宗三朝王府获赐食盐的次数和额度急剧膨胀,户部表示:“惟天下盐运司之设,专为军饷计也。近年以来,官盐则为亲王之所陈乞……以致价贱利微,商人不至。一遇边患,束手无策。”开中制既然受到王府食盐的冲击,边镇军饷的供应自然也难以为继。对此,户科都给事中童瑞等言:“王府岁支食盐价银三万一千二百余两……皆盐课之利也,岂可因彼而五分之?”
相关财政开支的增加,使得官府之间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费用。特别是在财政捉襟见肘的崇祯年间,南京兵部已经难以措办惠藩食盐运价,故提议从南京户部事例银中抽取,或加派于两淮食盐行销区。再如前文论述的瑞藩食盐,初议改支四川,但四川抚按表示:“蜀当残破之余,议认赡田银两,为力已竭,而复责以膳盐,势固所难。”其后部分改折盐价连同运价一起加派于凤翔等地,称为“加派瑞盐折色银”和“运盐脚价银”,陕西巡按则陈诉当地已经“穷窘至极,皮骨已枯”。在明末叠有加征、地方争甩包袱的背景下,王府食盐的再次膨胀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王府食盐的这些影响与藩王地位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永乐以降,明代诸藩不得过问军政,沦为游手好闲、攫取经济收入的寄生性利益集团,即侵害国家财政的“弃物”。根据苏德荣的归纳,明代分封制度演变的总趋势是政治上越管越严、经济上越管越松。可以说,王府食盐的膨胀绝非孤立现象,当王府食盐膨胀之时,往往也是王府大肆奏讨庄田时期。和嗷嗷待哺的贫困低级宗室不同,大肆奏讨食盐、庄田者多为不缺盐米的亲王。对于这些亲王而言,食盐与庄田的意义不在“食”而在“利”,食盐与庄田从日常的供应物资嬗变为专属宗藩的经济利权。这些亲王凭借其权势阻碍了明代中后期针对王府经济利权的整顿和改革。不独王府食盐,盛承在研究河南宗禄折银改革时发现亲王成为宗禄折银改革的例外,其宗禄直到明末也未全部折银,不利于河南地方财政负担的缓解。既然针对王府经济利权的改革避重就轻,明廷自然难以摆脱“国用困竭”的财政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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