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与课入量:清代盐课基本原理研究(1644—1850)
02-13 次遇见摘要:1644—1850年间,清廷盐课征收效率是普通商品税收的5.95倍,表明清王朝的盐课汲取,与田赋和商税、杂税不一样,有课入最大化倾向。但从明万历到清道光的盐课增长幅度来看,清廷的盐课征收仍然具有较强的克制性。这是因为,盐课征收受到盐商及灶户负担能力、官员能够承受的压力强度、普通老百姓的食盐保障水平、私盐流通数量等因素制约,清政府不得不平衡这些因素与盐课课入量的关系,从而实现征课交易成本与课入量的平衡。这一平衡关系,可以解释清代盐政运行中的各种制度和现象,构成清代盐课征收的基本原理,直到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才被打破。
一般认为,1850年以前,清廷财政的基本特点是量入为出,清廷关心的是朝代的稳定和延续,而非收益最大化。这从宏观上把握了清廷财政的特点。不过,以往关于清代盐政的研究,却认为它是以垄断手段征收高额盐课的制度。这似乎暗示,清政府的盐课汲取与清代财政“量入为出”的总体趋势颇为不同,盐课汲取有追求最大化的倾向。更重要的是,既往研究强调清代盐政以垄断手段征收高额盐课,却从来没有比较盐课与其他税课的征收效率,以分析其“高额”的数量化程度,也没有研究其“高额”是否受到制约,以及在制约之下,清廷的盐政采用了哪些基本行为逻辑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盐政史料的深入研究,证实清代盐课的确异于“量入为出”的原则,有较为明显的课入最大化倾向;同时,还将对盐课的征收进行统计分析,揭示其“高额”的数量化程度,它所受到的制约,以及在这些制约因素影响之下,清廷盐政的基本行为逻辑,以揭示太平天国运动之前,清代盐课征收的基本原理,为清代盐政提供一个体系的解释。
一、高效率的盐课征收
基于食盐产地有限且可控性强、市场需求量大且稳定、流通较易控制且课税对象是商人、征税没有强大道德压力的特殊属性,清廷采用特许专商、分区行盐的宏观原则,垄断食盐的生产与流通,选择盐商独立经营的模式经营盐业,以获取高额生产税和流通税。那么,清廷这一模式经营的成效如何呢?下文的统计分析将说明,清廷的盐课经营相当成功,效率很高。
为了说明这一点,先从表1所示清代课入结构开始。
表中数据说明,清代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是田赋,其次即为盐课,然后是商税。盐课虽然占比仅10%—20%,但它是清中前期国家财政收入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项收入,地位颇高。更重要的是,从征收效率的角度看,盐课较之于商税作用更为重要。
吴承明先生的经典研究,总结了鸦片战争前中国主要商品市场的流通量,如下表:
表2显示,鸦片战争前,中国市场主要商品流通市值约为3.87亿两,其中盐的流通总值约为0.58亿两,也就是说,除了食盐,当时国内市场主要商品流通总值约为3.19亿两。将该数据与表1数据比较可见,价值0.58亿两的食盐流通,贡献的税收几乎等同于其他商品一共3.19亿两的税收贡献值。如果以嘉庆十六年的数据来看,根据倪玉平的研究,当年盐课收入大概在625万两上下,关税大概在500万两上下,杂税大概100万两。以此数据为参考,则每百万两价值食盐的流通,可以创造0.107百万两,即十万七千两(107000)的盐课收入,而其他所有主要商品汇总,每百万两商品的流通,只能创造0.018百万两,即一万八千(18000)两的课入。食盐在清代中前期的税入创造能力是普通商品的5.95倍,盐课征收效率明显最高。
这说明,清代盐课的征收效率不仅远高于田赋的征收效率,也远高于一般商品的征收效率。而且,在盐课正额之外,清廷还会时常向盐商收取“捐输”“报效”以及“生息银两”,它们亦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表4为乾隆年间部分年份盐商捐输报效情况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乾隆年间金川和台湾用兵之时,盐商(尤其是两淮盐商)的捐输报效数额巨大,甚至可能超过当年的盐课收入总和。在某种意义上,盐商的捐输报效,相当于清廷拥有一个随时可以支取钱款的“钱袋子”,而皇帝利用银钱“发商生息”,则是将盐商视为增殖的钱庄。捐输报效和发商生息,以及内务府直接从盐政项目获取的常规收入,构成了清廷除了盐课之外重要的灵活性收入来源,这进一步强化了盐政在清廷税入中的作用和效率。
二、盐课课入的最大化追求及其制约
清廷的盐课征收实现了比其他税收效率更高的征收效果。那么,这一高效率的征收,其最大可能性和限度又在哪里呢?取得较之于其他税项5.95倍的课入,是否已经达到其极限?清廷征收到这一额度的盐课,是否体现了其对盐课收入的最大化追求?如果是,这一追求是否受到各种现实因素制约?本节将以统治者的表达和盐法改革的个案,对这一问题作出分析。
(一)康熙帝关于盐课收益追求的表达
清廷设置一套繁杂的盐政制度,配置一套琐碎的运作体系,以追求高额垄断盐课收入。显然,从逻辑上来看,清廷如此操作是希望得到最大可能的盐课收入,借用现代经济学的表达,就是有追求盐课课入的最大化倾向。
事实上,清廷上上下下对盐政均极为重视,“盐课为国计攸关”一类表达经常出现。康熙帝甚至直接明确谕称:“盐课关系紧要,必得廉干之员差遣,乃能严缉私贩,惠恤商民,疏通引法,以裕国课”。这短短30余字里,高度概括了清代盐政的目标和核心,包含了清廷盐政制度安排的三个重要观念:第一,盐政制度的设置,以及一系列复杂的制度安排和人事运用,目标是获取盐课;第二,为了顺利征收盐课,需要用人得当,要重视缉私、恤商、疏引三个核心环节;第三,对于本研究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康熙帝认为,为了征收“关系紧要”的盐课,清廷利用复杂的制度和合理的人事安排,处理各个方面的复杂运作实践,最终目标是“裕国课”。“裕”,即增加、提高和上升。这充分说明,清代盐政制度安排的方方面面,目的在于获取盐课,通过征收盐课,充裕、提高、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传统时期以儒家理论作为治国之道的背景下,清廷的最高统治者,尤其是以“仁”而著称的康熙帝,基本不可能直接说出“追求盐课最大化”之类的表达,而且他的经济理论水平,也决定了他没有能力使用“盐课收入最大化”这一概念。但是他明确表达出,设官分职、用人得当,理顺盐政缉私、恤商、疏引三个环节,核心目的就在于“裕国课”,即提升国课收入。这已经说明,在清廷盐政最高决策者的心目中,不断提高盐课课入量,是清廷盐政的根本目的。而不断提高盐课课入量,实质上就是追求盐课收入最大化。康熙表达到这一程度,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现代经济学将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都假定为理性经济人,与现实生活的经验逻辑发生冲突,常被历史学家诟病。对于传统中国的经验事实,以理性经济人的观念来分析,显然是存在问题的。但是,必须指出,一方面,以理性经济人分析经验事实时,其前提是假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其他理性逻辑不变(并非不存在),再构建理性经济人在经济理性引导下所展开的经济活动中因变量与自变量的函数关系;另一方面,在经验事实层面,也必须分清统治者与明太祖朱元璋一类帝王之间的经济理性的巨大差异。众所周知,朱元璋的治国理念,经济理性并不重要,但清朝统治者与朱元璋在此问题上,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后金在东北崛起时,其军费并非由兵民合一制度直接解决,而是大量取自其商业经营收入,狄宇宙曾指出,1606—1610年间,满族的年人参潜在贸易量,可能接近当时整个中国从美州输入银元总量的12.5%,大概有8000千克之多。刘巳齐进一步指出,建州女真人除了能征善战,还善于经商,八旗体系下兵民合一,每旗都有一支官营的商队,可视为一个官营商业公司。远在明中后期,建州女真人就已加入了由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主导的,以白银为主要媒介的全球贸易圈,并且在东北亚的区域贸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建州女真与周边部族以及明王朝的紧张关系,很多均起因于朝贡贸易的敕令数量以及明王朝是否可以满足其贸易需求。这些因素促成了清政权的商业性。万志英则指出清朝的商业政策倾向于市场自由主义,清朝统治者对商业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并促进了市场扩张,乾隆帝甚至在财政思想上转向经济自由主义。这些研究表明,尽管没有理由也不能将清统治者视作没有其他理性逻辑的理性经济人,但是,在以征收盐课为目标的盐政问题上,他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经济理性,有追求盐课收入最大化的倾向,绝非天方夜谭。
(二)盐政实践中的盐课最大化追求倾向
清朝统治者的言论,表现出对盐课的最大化追求倾向,乾隆年间河东课归地丁、道光年间两淮票盐法改革和乾隆末年两广改埠归纲改革的史料,则证明了盐政实践中清廷的盐课课入最大化追求。河东盐区以解州(今运城)盐池为盐产地,其盐销山西、陕西、河南诸省区。其盐课征收从顺治到乾隆年间不断上升。详见表5。
陈永升的研究指出,河东盐课收入从顺治到雍正初年均无多大变化,直到西北用兵,年羹尧直接管理河东盐政,迅速提高盐课,三年内加课一倍多。后来年羹尧虽然倒台,却并未阻挡河东盐课的增长步伐,历时60多年,到乾隆五十六年,额定盐课已经达到雍正元年的几近三倍。
此时河东盐区的人口也在增长,目前尚欠缺成序列的准确数据,无法计算出其人口增长率。但从河东盐商的表现来看,人口增长率可能没有达到盐课增长的速度,盐课的涨幅已经超出了当时盐商的纳课能力,盐课与盐商的负担之间形成了巨大张力,以至于盐商经营盐业无利可图。这足以说明清廷在河东的盐课课入已经达到最大化,盐业陷入“运商无力告退,革之则招抚无人”的境地。因此,乾隆帝不得不答应河东盐商提高盐价的要求,“着照所请,将续增二厘盐价,加恩准作定额……以纾商力”,试图以此来维持盐课的课入量以及整个盐政的常规运行。即便如此,仍然无法改变无人愿意充商的局面。于是,清廷不得不“佥富充商”,即在当地搜寻富裕人家,强令其充任盐商,但是盐政仍无起色。无奈之下,山西巡抚书麟建议对河东食盐管理制度“通盘酌核”,做出全面改变,从而拉开了河东盐法课归地丁改革的序幕。由此可见,盐课课入的最大化追求,最终迫使清廷实施盐法改革。
道光年间陶澍在淮北推行的票盐法改革,与河东课归地丁的逻辑颇为一致。道光十年十二月,钦差大臣王鼎与两江总督陶澍在全面调查两淮盐务后,联名上奏称:“两淮鹾务凋敝败坏,至今日已成决裂之势。……通纲情形全属涣散,已等于停运停销,当此山穷水尽不可收拾,实非补偏救弊所能转机”。为了拯救“山穷水尽”几乎“停运停销”的两淮盐务,陶澍最终在淮北试行了票盐法,放宽盐商准入机制,以保证盐政运转和盐课征收。
为何道光十年前后,两淮盐政崩坏如此呢?陶澍的分析结论指出,其根源在于“成本积渐过多”和“藉官行私过甚”。什么是成本?“成本”在清人文字中,代表的就是盐商的食盐销售价格,主要由流通费用、课费支出和引窝及纸朱价等价三部分构成。一方面,从乾隆到道光,两淮正课已由180至190万两左右,提高到220万两,另一方面,盐商行盐“浮费”高涨,总额甚至超过正课总数。浮费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属内务府收入(含帑息),另一部分为其他衙门的规费、匣费、办公费以及上贡等费用,其中前者的比例略低于后者。这说明,作为全国课入量最大、盐商实力最强的两淮盐区,不仅清廷缓慢提升其正课,而且内务府财政和各个衙门都视两淮盐商为财富之源,不断从中获取收入。
关于内务府财政,赖惠敏指出,从乾隆朝开始,内务府开始从两淮盐政提取收入,数额不断增加,至道光十年,大概每年常规性收入已达110万两,加上内务府从盐务相关各衙门规费等费用中提取的收入(实际也是出自盐商)尚占各衙门该项收入的20%以上,内务府从盐务部门提取的收入总额已达160万两,接近正课总数。不过,乾隆帝并未独享这部分收入,他经常从内务府拨款到户部,从而赢得“赋性宽仁”的美称。这意味着,内务府从盐务中获取的收入,在使用上与户部财政之间没有截然区分,从这一意义上,几乎可以将内务府收入视为盐课。如此计算,两淮盐课(含内务府收入)几乎上升到正课的近两倍,高达380万两以上,再加上各衙门的索取,终于导致两淮盐商的食盐经营无利可图,几乎停运罢课。尽管导致盐商经营无利可图的原因,包括了各个衙门的需索,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户部和内务府课入越来越高,是盐商运营负担巨大以致罢退,从而导致两淮盐法崩坏的重要原因。户部和内务府盐课的不断增加,直至迫使盐商退市,盐法失败,正是清廷盐课最大化追求的体现。因此,可以认为,清王朝在两淮,同样有盐课最大化的追求。并且正是这一追求,导致正课、内务府课入以及规费、匣费越来越高,终至两淮盐法崩坏。
另一方面,陶澍所谓“藉官行私过甚”,同样是课入过高的逻辑结果。课入过高增加了盐商的行盐成本,从而抬高了官盐价格,走私有利可图,因此商人借官引行私盐、利用低价私盐占领官盐市场,从而导致官盐市场萎缩,盐法终于崩溃。因此,可以认为,票盐法在淮北的试行,也是清王朝追求课入最大化,造成盐法失效之后的无奈之举。票盐法改革,除了放开盐商的市场准入之外,最重要的措施便是减少内务府盐课收入,并严厉打击各个衙门的浮费收入,以保证盐法的运转。
乾隆五十四年两广盐法的改埠归纲,同样是清廷盐课最大化追求导致的结果。从乾隆七年始,两广盐课课额不断提高,乾隆七年是449615两,到乾隆八年则上升到459485两,乾隆十六年为469250两,乾隆二十四年出现一次飞跃,提高到591764两,乾隆二十九年为630004两,乾隆三十九年又上升到638704两,乾隆四十八年提升到664545两,并稳定地维持到改埠归纲改革。图1反映了其演变趋势。
由于盐课课额不断增加,两广盐商负担加重,难以为继,盐课积欠不断上升,到乾隆五十一年已达8万余两。而更严重的问题是,两广盐商当时收有官帑30余万两,此时已全部亏损,以至于总积欠达126万余两,两广总督孙士毅在调任他职时,为逃避考成责任,遂以仿两淮纲法、改埠归纲为名,强令一批富人,或充盐商或纳盐本,改变了两广盐区的既有运销制度。此事个中逻辑,与河东课归地丁、淮北票法改革一致,也是清廷对盐课最大化追求的结果。
(三)盐课课入的克制性
康熙帝的言论和三次盐法改革的实践,作为个案,可以说明清廷对盐课课入不无最大化追求的色彩。那么,清廷是否可以实现这一追求呢?或者说,实际课入是否可以真正实现最大化,达到理想极限呢?其实,上文的盐课改革案例已经提示我们,追求课入最大化往往导致盐法失败。而从逻辑上,课入最大化追求也难以实现,这是因为,最大化的课入,需要付出很高的行政管理成本。行政成本制约了清政府对盐课课入最大化的追求。而除了行政成本之外,清廷的课入最大化追求还受到其他众多因素的制约(下文将详细讨论)。因此,清廷对盐课课入量的最大化追求,只能演变成在诸多因素制约下的克制性的最大化。
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以从清代与明代的盐课课入量的比较开始。明清两代盐课课入数据显示,盐课增长速度并不快。万历后期,户部尚书李汝华对明代盐课有过一次详细统计,他指出:“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筴。两淮岁解六十八万两有奇,长芦十八万,山东八万,两浙十五万,福建二万,广东二万,云南三万八千两有奇。除河东十二万及川陕盐课,虽不解太仓,并期银数,实共该盐课银二百四十万两。”李汝华统计的全国岁入400万两,应该仅仅是太仓库收入,而统计的盐课,则兼及太仓之外的部分,可能包括全部盐课收入,这说明晚明的盐课收入至少已达到240万两。参见表1和表3数据可知,清代盐课直到康熙中期,仍然维持这一水平,到雍正年间,上升到440万两,乾隆中叶提高到570万两左右(乾隆十八年曾短暂达到过701万两),嘉庆十六年也只有625万两。也就是说,从晚明的240万两,增长到嘉庆年间的625万两,增长了2.6倍。那么,这一增长是否说明清王朝为了追求盐课最大化,大规模提高了生产和流通中的单位食盐税率呢?
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必须结合市场对食盐的消费量来考虑。可惜,笔者掌握的现存史料,尚无法提供详细的从顺治到嘉庆各朝的食盐总销量序列数据,因此不能直接计算清代每位帝王统治时期的单位食盐流通之税率。不过,可以以人口数来作近似推论。虽然不少文献对清代盐政作道德评判时,会举出淡食的例子,但总体来说,人人均需吃盐,消费弹性小,即便有少部分人口淡食,人口数仍然可以作为近似推论食盐销量的依据。根据何炳棣关于人口的经典研究,以及表1、表3的相关数据,盐课与食盐人口(近似的食盐销量)增长指数曲线图如下。
上图显示,盐课相对于人口的增长,从万历到乾隆之间速度相对较快。这一阶段,人口从1.5亿增长到近2.7亿,增长了79%,盐课从240万增长到574万,增长了139%。显然,清初在实行盐课“原额制度”时,实际提升了盐课的征收额度,这是清初战乱较多以及清王朝不断整顿盐课等原因所致。因此,这一阶段不能看成是清代盐课收入的常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段,盐课增长速度虽然高于人口增长速度,但总体来说,这一速度并非无限制地高速增长。而从乾隆到嘉庆,人口增长速度大于盐课增长速度,这一阶段人口从2.7亿,增长到3.6亿,增长了34%,盐课则从574万,增长到625万,仅增长9%,盐课增长速度低于人口增长速度。而且何炳棣认为,嘉庆年间的官方人口数尽管可用,但至少比实际人口数低20%,可见这一时期的人口实际增长数,比笔者统计的要高。按人口推算的食盐销售量增长,这一阶段明显超过盐课增长。
当然,这一统计并未计入盐商的捐输、报效以及内务府从盐政获取的收入。在朝廷用兵的年份之外,捐输、报效数值增加也相对较小,比如乾隆二十四年和五十一年,尤其是五十一年,仅为3920两。根据陈锋的统计,从顺治二年(1645)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盐商的报效总计为81036337两,即八千一百零三万余两白银,如果平均分摊到每一年,则盐商每年的报效为308122两,即三十万八千余两,这相对于清代前中期每年至少240万最高625万两的盐课收入来说,则占比并不高,约为4.8%—12.5%之间。而内务府的盐政收入,乾隆三十年以后,每年大约在100—200万两之间,约为正额盐课的20%—40%。以捐输报效30万两为年均值,以内务府收入100—200万两为依据,如果取内务府收入的最小值,则这一阶段盐课总的增长率为24%,还是低于食盐销售量增长速度,如果内务府收入取最大值,则这一阶段盐课总增长率为48.9%,略高于按人口数推算的食盐销售量。
这说明,清王朝无论在战争时期盐课增长高于人口增长的时代,还是承平时期盐课增长低于(或略高于)人口增长的时代,在盐课收入问题上,并没有完全凭借国家暴力无限制征收高盐额,而是对权力运用保持着一定的克制,努力寻求某一合适的税率点,既保证盐课课入的高效征收,又保证盐政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清廷盐课收入,并没有达到理论上的最大可能性。在种种因素制约下,清王朝选择了盐课收入与征课成本之间的平衡,从而使其盐课课入最大化追求,转化成对盐课收入的具有克制性的最优化选择。
三、盐课征收的行为逻辑:交易成本与课入的平衡
清王朝追求盐课课入最大化,但在盐政实际运作过程中,盐课课入最大化追求,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得不演变为克制性的盐课征收。那么,制约清王朝盐课收入最大化的因素主要有哪些?清廷又如何应对这些制约呢?
(一)征课交易成本及其形态:清廷盐课收入的制约因素
清王朝设置盐政制度,管理食盐的生产与运销。在生产环节,涉及到盐场管理人员如盐大使与生产者即灶户等人群,也涉及到周围的可能非法采购食盐的居民;在运销环节,大量的盐政官员、地方官员、盐商、盐牙、巡役兵丁、船户等参与其中。这些人都是清王朝盐政的直接利益人。这些利益人的各种反应,直接制约了清廷盐课的征收水平。
第一,灶户和盐商的负担水平是盐课收入的第一个制约因素。灶户生产食盐,商人运销食盐,盐课出自此二者身上,理论上,如果大幅度提高盐课,他们可能会入不敷出,从而导致其脱离食盐这一产业。因此,清政府必须设定一个合适的盐课率,既保证灶户和盐商不会脱离此行业,也保证政府尽可能最大额度地收取盐课。显然,这里存在一个平衡点,即平衡盐课收入与灶户、商人的负担能力。但是,关注灶户和商人的负担能力,就必须在他们无法承受课税压力以及其他压力的时候,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甚至救恤,这必然提高清廷征收盐课的交易成本。因此,平衡盐课收入与灶户、商人负担能力,只是形式,实质是平衡盐课岁入与征课的交易成本。
第二,官员对征课压力的承受能力是盐课收入的又一个制约因素。盐政官员和地方官员的行政活动维持着整个盐政体系的运转,盐课收入与他们工作的认真严谨程度有着密切关系,并且在传统中国专制集权的政治体系之下,各级官员是清廷最能压榨的盐课征收工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盐政官员可以无限制地接受压榨,在过度压榨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以贪腐和其他行政原则来对抗盐商的经营行为,从而造成盐课交易成本的提高。因此,清廷也需要在利用官员征课与保护官员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既保证官员尽量努力工作,以提高盐课岁入,又要保证官员们的自身合理利益诉求。这些合理利益诉求,养廉银的付出、对局部贪腐的容忍等等,同样会提高清廷盐课征收的交易成本。所以需要平衡官员征课能力和保护官员利益,当然其实质还是平衡清廷盐课岁入与征课的交易成本。
第三,私盐流通量水平也是盐课收入的制约因素。清王朝设定食盐专卖和专营的制度安排,造成官盐价格与走私价格的较大差额,必然造成私盐市场的存在,虽然私盐市场的最大动力来自各盐区的盐商和盐官,但是老百姓冒险走私的情形亦屡见不鲜,甚至从来没有断绝过。私盐的流通,必然影响官盐销量,从而影响盐课收入。但是,加强对私盐的控制才能减少私盐的流通,进而提高官盐的销量,这就需要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缉查,从而提高征收盐课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清廷必须在私盐流通量与缉查私盐的力度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保证盐课收入,并且保证压制力度不至于让走私食盐的老百姓铤而走险,组织武装反抗,甚至酿成事端,危及统治,即需要在盐课收入与社会失序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其实,这一平衡的实质仍然是平衡清廷盐课岁入与征课的交易成本。
此外,在平衡交易成本与盐课收入的本质之下,还有诸多关系,比如民众食盐需要与盐课收入需要的平衡等等。显然,理解清代盐课一方面比明朝成倍提高,另一方面提高速度非常克制的关键,就在于,清王朝虽然期望不断提高盐课收入,但是它受到了交易成本的制约。
(二)清王朝盐课征收的基本原理:平衡多组关系以实现盐课课入最优化
清王朝的盐政制度,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不得不在盐课收入与征课交易成本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以达到约束条件制约下的盐课课入最大化,即最优化。这一平衡,直到太平天国时期各地开征盐厘才被打破,并形成新的平衡。这是清廷盐课征收以及整个盐法运行过程中的基本行为逻辑。具体而言,清王朝在盐课征收中,为了平衡盐课课入量与征课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政策的制定、盐法的运行过程中,平衡一系列关系,包括商人及灶户负担能力与盐课课入水平的关系、利用并压迫官员征课与保护官员利益的关系、私盐总量与提高缉私力度的关系、民众食盐供应与盐课课入水平的关系等多组关系。只有盐政制度和盐法运行能够同时平衡好多组关系,盐课课入水平与盐课征收成本之间才能达到平衡,盐政才可能正常并持续运转,盐课课入才能在最大化追求之下获得最优化课入。这样的平衡关系,得到了经验事实的充分支持。
第一,平衡商人、灶户负担能力与盐课征收量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清帝有诸多谕旨。康熙七年三月,玄烨有谕令称:“盐课关系紧要,必得廉干之员差遣,乃能严缉私贩、惠恤商民、疏通引法,以裕国课。”明确将惠恤商人和缉私、疏引,并列为“裕国课”的重要途径。雍正四年正月,胤禛谕户部曰:“从前两淮盐课亏欠甚多,自噶尔泰办理以来,历年商欠、正项、赢余,俱一一完纳,恤商裕课,盐政肃清,甚属可嘉。”亦在强调“恤商裕课”。到了乾隆元年,弘历说:“朕查两淮盐法,从前浮费繁多,商力日困”,因此,他要“彻底清查、革除浮费……务使商民宽余,以受国家恩泽。此项公务薪水银两(即盐商每年馈赠盐政和运司的12万两白银——引者注),既在额课之外,著永行停止,以惠商民”,宽减盐商在盐课外的额外付出,保护商力,真正做到“恤商裕课”,确保正课收入。他还要求“该督该盐政,可即宣朕谕旨。俾众商等共知之”,广为宣传其免除盐商额外负担的做法,以赢得商人的支持和盐课上的回报,表现出其爱护商力以保证国课收入之意。但是,清廷免除了盐商盐课外的“公费馈送”,盐政官员本来以这笔收入所支出的项目,只能由朝廷正式(或者非正式)支出来承担。这实际上提高了政府的盐政事务支出,在财政意义上,盐课是清廷盐政事实上的唯一目标,所以,盐政事务支出的提高,实质上就是朝廷盐课交易成本的提高。也就是说,乾隆帝免除盐商的浮费,形式上是恤商,实质上却提高了盐课征收的交易成本,并希望通过这一成本的提高,来保证盐课正课的收入,这就是在寻求课入与交易成本的平衡。
而盐商无法按期全额纳课的时候,清廷还经常允许他们分年纳课,称为“带征”,即分期付款缴纳盐课,希望借此保证盐商不至于短缺运营资金,从而保证清廷的盐课课征。雍正十三年十月,乾隆帝因听说湖北早禾歉收,且汉水涨发,鱼市稀少,加上湖南经理苗疆,汉口七八百万淮盐壅滞未销,于是决定“乙卯纲未完正额提出分年带征”,同时将丙辰纲课额,“展限至乾隆二年二月奏销。……以示朕优恤商民之至意”。乾隆二十六年“直豫二省盐包被淹”,长芦盐政金辉奏请盐课缓征,户部驳回,乾隆帝谕称:“今秋雨水过多,商力未免稍艰。著加恩将长芦本年未完盐课四十二万两,准其缓至明年奏销后分作五年带征,以示体恤”。乾隆四十五年,“加恩将乾隆四十五年应征(山东)引票盐课银十八万余两,自本年奏销后起限分作六年带征,以示优恤。”乾隆五十一年准两淮盐政全德之请,“加恩”将淮南乙巳纲盐课分作五年分期付款纳课,同时铳销淮北丙午纲盐课。类似展限和带征记录甚多。这种措施的实施,意味着朝廷在放弃大部分即时收入的同时,还放弃了这一即时收入转换为远期收入的利率(亦可以理解为放弃了盐课收入的贴现收益),也就是相当于以提高交易成本的办法,来维系无贴现的远期课入。这依然是在保证盐课收入与付出略多一些交易成本之间的一种平衡措施。
河东的课归地丁改革,更清晰地展现了清廷盐课征收的这一原则。上文已指出,课归地丁之前,西北用兵,年羹尧一举提升盐课倍余于夕,最终导致商人退市,盐法难以为继。乾隆帝尝试了诸如展限、提高商盐售价等恤商政策,甚至被迫实行“佥富户充盐商”的竭泽而渔政策,都无法改变食盐运销的困窘之境。盐课课入量与恤商之间失衡,保护商力与提高课入的平衡被打破,制度体系已经无法顺畅运作,盐法失败,盐课课入量随之下跌。
在这一背景下,乾隆帝下决心改变河东盐法,着手开展他心目中的食盐自由运销之实验。乾隆五十六年六月,他发布谕令,明确提出考虑将河东“盐课改归地丁”项征收。他说,做此改变的原因在于“商力疲乏”,即河东盐商承担的税负,已经让盐商不断流失,“竟有富户出赀求免”之事。乾隆帝还专门调用曾任河东盐运使、提出过课归地丁建议的蒋兆奎为山西布政使,配合山西巡抚冯光熊办理课归地丁改革。
冯、蒋二人在乾隆帝支持下,很快实施了改革,其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盐课归入地丁税项,“计亩征收”;二是取消盐商,由盐池业主自行刮晒,“卖与民人肩挑步贩”,“池盐既归民运,应听从民便,毋许地方官禁止及私收税钱”;三是裁撤盐政、运使、运同、经历、知事、库大使以及三场大使等所有盐政官员,由盐池周围三巡检负责稽查巡缉;四是设置官秤,维护运盐道路和盐船通行,“饬地方官实力稽查,毋许拦阻”。这四项措施的实行,较之于此前的食盐商专卖制度,政府盐课收入的交易成本有升有降,以降为主,其中裁撤大量官员减少行政支出(其中乾隆四十三年河东盐政的养廉银就达8000两),将盐课直接摊入地丁征收从而撤销纳课商人以减少征税费用,同时还降低了部分成为征税成本的运销环节盐商赢利,三管齐下,有效地降低了征收盐课的交易成本;同时,地方行政系统增加了轻微的征收摊入地丁之盐课的交易成本。显然,这一改革,总体上大大降低了河东盐课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课入征收效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课归地丁改革后,河东盐区民众的地丁银负担加重,河南“每地丁一两摊银一钱三分,其山西、陕西……每地丁一两……摊银九分九厘”,负担增加10%左右,这似乎容易引起民众的对立情绪甚至反抗。不过,课归地丁对于民众的另外一个效果是,随着盐政官员和盐商的裁撤,政府盐课交易成本的降低,盐价随之下降。陕西“西安、同州两府属盐价,较往日每斤约减钱二文”,河南“比较以前原定官价,每斤减去制钱七、八文。道里较远处所,每斤减去制钱五、六文。即距晋省最远处所,亦每斤减去制钱二、三、四文不等”,参考此前河东盐价加价情形,可见盐价普遍下降10%以上。这样就实现了民众负担的平衡。
对此,乾隆帝深为满意,称“盐斤为闾阎每日必需之物。价值既减,则小民每日皆有节省。而应摊盐课,每年只纳交一次,以日日节省之数,完一年应摊之课,其赢余不可胜计”。当然,赢余不可胜计纯属夸张,但民众实现了盐课与盐价的收支平衡,大致可信。可见,通过对全体民众征收盐课,课归地丁改革,确保了朝廷课入。改革采用的是降低民众消费之盐价,提高其地丁钱粮额的办法,但二者数量大体吻合,民众实际负担并没有加重。也就是说,课归地丁改革通过提高民众纳税负担,降低其食盐消费支出的办法,实现了盐课的稳定收入,从而实现了政府与灶户的双赢。
由此看来,河东课归地丁,实质上是乾隆帝在保护商力与维持课入的平衡被打破后,为了降低征课的交易成本,稳定课入而实行的一次改革。从逻辑上讲,清代历史上的绝大部分盐法改革,都是在交易成本与课入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时,而实施的重建平衡的努力。当然,学界有观点认为,这种改革是盐商与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也有相当道理。但是这样的理解,容易忽略清政府在与盐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占绝对优势的谈判能力。所以,河东课归地丁之后的事实是,盐商不是通过博弈获得比改革之前更大的利益,而是在除了取得了盐池产权的一些商人之外,其他商人直接被清廷从盐政体系中排除出去,完全失去了其作为盐商的利益可能性。
当然,从河东盐法课归地丁改革来看,似乎食盐自由运销亦可实现食盐生产与流通税入的高水平。但是,河东课归地丁改革,仅仅实行了十余年。嘉庆十一年,因为邻近盐区强烈控诉河东在课归地丁降低盐价之后,大量私盐侵灌到邻近盐区,“河东现在盐贱,私行侵销出境,以致两淮官引壅积”,而且长芦盐区也和两淮盐区有同样诉求,河东课归地丁制度遂被废止,重新改归商运。这说明,在清代整体实现食盐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局部盐区实行自由运销,并不容易成功。但是,为何不在全国推行这一交易成本相对低廉、盐课收益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呢?这是因为清代食盐运销采用专卖与专营,既有历史渊源和路径依赖,也有现实的官商关系和利益馈送,而清代食盐专卖与专营,事实上也没有遇到全面崩溃的危机,虽然常常遇到矛盾与困难,但总能在寻求一些制度变革之后,继续生存下去。这就是症结之所在。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另文专论。
第二,平衡利用压迫官员征课与保护官员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盐法的实施,清廷会给官员以巨大压力,尽可能迫使他们尽职尽责维持盐政系统的运转,以保证盐课的获取。顺治年间已开始对“畏势徇情,额课亏欠”的“巡盐官员”,“以溺职从重治罪”。在此基础上,清廷发展出详细的考成制度。
陈锋的研究指出,早在康熙年间,清廷即已制定出完备的征课考成、督销考成和缉私考成规则,相关官员一旦未能完成考成任务,即会受到降职、罚俸、革职等处罚。史料对相关官员考成的处罚记载,也屡见不鲜。仅在笔者熟悉的湘赣边界部分地区,就有康熙元年兴国知县何询之、康熙五年兴国知县王璋、康熙十年桂阳州知州朱朝荐、康熙十五年兴国知县何之奇,相继被盐课考成参罚去职。甚至在某些时候,清廷直接处决失职或贪腐的盐政官员,以儆效尤。乾隆五十八年,两淮盐运使柴桢侵挪盐课案发,“柴桢挪移商人盐课二十二万两”,又“审出福崧侵用掣规、月费等银六万余两”,乾隆帝勃然大怒,直接下令将柴桢“即于浙省处决示众”,“以肃官方而儆贪黩”。嘉庆元年,“本年系停止勾决之年”,但“史恒岱短交仓库盐课及应赔款项,至一万余两之多”,“情节甚重,俱着即行处决”。虽然处决盐务官员的记录并非很多,但这已足够显示清廷对盐务官员整肃的力度。朝廷对盐务活动施行考成,并不断惩处犯规的官员,是降低盐课交易成本的最佳办法之一。在传统专制集权体制之下,驱使一心向上的官员,成本相对低廉,而施行考成,处决贪腐,可以提高官员的行政效率,同时降低官员对盐课的侵吞,最终达到提高盐课征收效率的目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朝廷会对官员的盐务行政活动提出诸多要求,以提升课征效率,降低盐课交易成本。比如要求官员认真缉私。乾隆五十三年,“淮南纲盐积年递压”,乾隆帝认为,“如果楚省官员实力缉私,何至官盐积滞?”因此,他警告相关官员,“若再不认真实力帮同整顿,致仍有壅滞……着该抚一体严饬所属梭织巡查,仍时加察访。如有奉行不力,仍前弊混者即据实参奏。”
又如要求原有盐务及行政系统,对食盐产运销诸环节实行严格监控。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面对云南欠课至57800余两之多的事实,乾隆帝支持云南巡抚李湖的整顿方案,提高了云南盐务的精细程度,“责成提举、大使等将灶户逐日煎获盐手,即令入仓登号封记,俾家人、书役,不得串通商灶透漏分肥”,同时要求州县监控脚夫提高运输效率。显然,通过对相关官员的指令,提高他们对盐务细节的监控,虽然会增加他们的辛劳程度,但对于政府来说,这几乎是完全不增加行政成本,却能降低盐课征收交易成本并提高盐课收入的措施。
当然,清廷对官员严格管控,并由他们来监控食盐产运销的运行,以降低盐课交易成本,并不仅仅出于提高效率的目的,也有出于对官员防范的考虑,毕竟作为个体的官员,既有自己的行政收益的需求,也有经济收益的考虑,容易发生贪腐案件,而贪腐会直接提高盐课交易成本。最典型的案例,当为大众所熟知的“两淮盐引案”,即两淮盐政和盐运使高恒、普福、卢见曾、赵之壁等人,借“两淮节年预行提引”,将“商人交纳余息银两,共有一千九十余万两之多”不奏销入库,虽然后来查明商人实缴余息银约为400余万两,且该银两并非盐政和运使全部私人花费,但相对于当时清朝一年地丁银收入3000万两左右,亦足以让乾隆帝震怒了。因此,乾隆帝将高恒、普福、卢见曾绞监候,后处决了高恒,普福和卢见曾入狱,卢死于狱中。显然,盐政官员与盐商勾结,贪污余息银,直接提高了盐课交易成本,同时妨碍了盐课的征收和入库。可见,清朝官员在盐务事项中,既可以听命朝廷,加强对盐政运行的监控,降低盐课交易成本,也可能勾结盐商,贪污腐败,造成盐课交易成本的提高。正因为如此,清王朝才会设置诸多规条来管理官员的盐务活动,也会随时通过其他人员来监控官员的行政表现。
不过,清廷对盐务相关官员也并非只有苛责的一面,他们也会在提供晋升机会之外,采用其他办法保护这些官员的利益,以换取他们努力工作,提高盐课征收效率,但同时也提高了盐课的交易成本。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清廷在制定盐务考成规则时,不仅有对官员们未完成任务的惩处,也有对完成以及超额完成任务的议叙。官员们只要经营绩效好,可以得到奖励,包括提前晋升等等。其次,朝廷也对盐务官员们的合法收入作出了规定,“雍正十二年,酌定盐政养廉银一万五千两,总理盐政总督养廉银三千两,盐运使六千两。”其他各级盐政官员俱有养廉,各有等差。虽然乾隆年间对该养廉银有所削减,但总归还保留了这个名目,且数额亦不少。乾隆帝甚至还放宽了对部分钱款的追赎,乾隆元年其有谕令称:“两淮盐务内,有从前江广口岸匣费收受人员数目,及甲、乙两纲,上下两江各官收受规礼银两,历年既久,人多物故。前据督臣赵宏恩等题请免追,比经户部议令造册送部核夺。朕思此项陋规馈送,皆在昔年未定养廉之前,今事隔多年,授受之人,又多升迁事故,不但银两难追,即造册亦无确据,不足凭信,徒滋地方之纷扰。著加恩悉行宽免,并免其造册送部,该部可即行文两淮盐政衙门知之。”虽然乾隆帝所言难追是实情,但免追规礼银之举,结合了对官员的利用与查处之间的微妙关系,实质上也是平衡交易成本的举措。盐政运行需要能干之员,用能干之人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哪怕他们收一点规礼提高了一定的交易成本。再次,对盐政官员行政失误时,既严肃处理,又适当回护。乾隆五十八年五月,内务府议处全德,说他“在两淮盐政任内,率将辛亥等纲积滞引盐,奏销全完,请照溺职例革任”,乾隆帝则称其“本应照依革任,只以一时未得其人,而浙省盐务正当清厘整顿之际,全德平日办理盐务,尚为熟习,着再从宽免其革任。实属格外施恩,全德具有天良,似此罪重罚轻,叠邀宽宥,扪心何以自安?着自行议罪。”批评很重,处罚极轻,其中难免有乾隆帝与其私人关系在起作用,但既处罚又回护的办法,必定可以维护盐政官员利益,理论上可以让其心存警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盐课交易成本。虽然现有史料无法在数理上分析出清廷利用官员征课与保护官员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但显然,上述经验事实,已经表明这一平衡点存在无疑,只是清廷在对待官员时,一样因缺乏数理统计分析,而无法恰如其分地掌握这一平衡点,以至于贪腐、怠工等现象仍经常发生。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清廷没有尝试实现这一平衡,而是恰恰相反,清廷一直在自觉不自觉地维持着这一平衡。
第三,平衡私盐流通量与官方缉查私盐力度之间的关系。官盐与私盐,显然属于矛盾的对立方。但是,在推行食盐垄断专卖与专营的清政府的策略中,二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食盐专卖制度的实行,必然有私盐伴随,也不可能彻底消灭私枭。这一点,制度的设计者不可能不清楚。他们要权衡的,无非是国家食盐专卖的行政成本与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以及私盐、私枭应该控制在何种程度,利用到何种程度,需要付出多大代价等问题。因此,国家对私盐管制程度的松与弛,私盐导致的问题的严重程度,并不可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你强我弱的对抗关系或者是单纯的市场问题,而应该理解为朝廷在特定情境下,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容忍与管控的问题。说到底,还是巡缉私盐力度与私盐流通量之间的平衡,从而在私盐问题上,达到盐课征收量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平衡的问题。
因此,在食盐专卖与专营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朝廷设置巡役兵丁,并支持盐商设置商巡,来应对公开的食盐走私,另一方面,朝廷也不断允许民众“肩挑背负四十斤以下”自由贩卖食盐,虽然清廷深知这一制度的出台,必然带来私盐贩运者组织“老幼男妇”以走私食盐。所以,这一制度的实施,充分说明了清廷对私盐流通有着一定的宽容度。但是,这并不表示清廷可以放弃对私盐的缉捕,事实上,清廷不断缉捕私盐,以保护官盐的流通和盐课的征收。《大清会典事例》甚至专门设置了两卷的篇幅来载录食盐走私的界定和处罚等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规定是,“凡犯无引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格。
雍正帝将查缉私盐视为盐务之首要任务。他曾谕令内阁称:“大约盐法之行,必以缉私为首务。”雍正帝将缉私视为首务,是因为私盐侵占了市场,导致官盐销售量下降,进而盐课收入下降,私盐贩甚至还可能成为私枭,进一步导致课入下降,并形成治安风险。对此,清廷的应对措施是提高监控管理成本,即增设捕役、增加监禁能力等等,通过增加交易成本的办法来追求盐课收入的稳定。
但是,乾隆帝又允许民众中的“老少男妇”自由贩运食盐,他曾谕令曰:“私盐之禁,所以除蠹课害民之弊。……至于失业穷黎,肩挑背负者,易米度日,不上四十斤者,本不在查禁之内。盖国家于裕商足课之中,而即以寓除奸爱民之道,德意如是其周也。……着直省督抚,严饬各府州县文武官弁,督率差捕,实拏奸商大枭,勿令疏纵,其有愚民贩私四十斤以上被获者,照例速结,不得拖累平人,至贫穷老少男妇挑负四十斤以下者,概不许禁捕。”乾隆帝的这一政策,事实上将降低课入,一方面老少男妇贩盐不纳盐课,另一方面该政策会被私盐贩利用来进行走私,从而造成课入下降,所以乾隆帝在寻求一种平衡,他自己也清楚地说明了在这里存在着平衡私盐流通与缉查力度、平衡打击私盐与民众生存之道的多重平衡关系,“国家于裕商足课之中,而即以寓除奸爱民之道”,是之谓也。这一平衡,实质上是在提高交易成本、打击私盐来保证盐课收入和降低部分交易成本、允许私盐局部流通、损失部分盐课收入之间寻求平衡点,进而亦可推论出在打击走私力量、保证社会有序运转与允许私盐走私、贩私集团壮大成武装力量、导致社会失序之间寻求平衡。
此外,清王朝还在努力寻求灶户正常生活生产与灶课收入之间、民众的食盐保障与盐课收入之间的诸多平衡,诸如灶户遇雨水灾害时减低或免除其灶课等措施,以及推行恤灶措施,经常性赈济灶户,在制度上限制过分盘剥灶民,同时限制灶私,实行火伏法等办法,提高对灶户生产环节的控制,限制食盐走向,以保证灶课收入,均是这种寻求平衡的表现。又如在可能影响盐课收入的情况下限制盐商抬高盐价,允许贫难老妇贩运40斤食盐等,都是平衡民食与保障盐课收入的平衡。这一平衡,实质上解决了清廷盐政不仅以盐课为目标,也寓保障民食与社会秩序之意于盐政之中的本质,乾隆“国家于裕商足课之中,而即以寓除奸爱民之道”,大致表达了这一层深意。
总之,清王朝盐课征收涉及清代盐法的绝大部分制度规定和实践办法,它们均在这几组平衡关系的约束下展开。由这几组关系制约的征课交易成本与课入量之间的平衡原则,就是清盐法实践过程中的基本行为逻辑。具体而言,清代盐政落实到运作过程,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环节:组织盐场生产与收买,设置盐区以及调整盐区边界,调整各盐区盐引额,组织盐引供应和盐商运输,监督灶户与盐商,组织力量抵制走私,设定与调节盐价高低,设定砝码等度量衡标准,组织奏销以及账目统计与清查,组织融销,制造与调解盐区之间矛盾,提供养廉银,救灾,让盐务官员与地方行政官员博弈,与商人在盐船失水等问题上明争暗斗,干预地方市场食盐买卖,盐场以及盐仓遇水的补救与盐课缓征,防止盐官及家人苛索商人,限制官员接受商人馈送规礼,等等,政务繁杂,营运成本亦即获取盐课的交易成本很高。为了防止交易成本不断提高,造成其在盐课课入中占比太高,妨害到盐课征收的实际价值,清廷必须注意盐务运作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商力疲敝,则可以实行恤商政策(诸如分期征课等办法);如果灶户遇灾,则应该免征灶课甚至给予赈济,而应对商力灶力疲惫的最终办法,则是改革盐法(如实施课归地丁和票盐法等等);如果监控到官员贪腐、官商勾结,则应该加大惩治官员力度,并加强对其监控;如果私盐流通量过大,则必须加强缉私力量并强化官员管理。总的来说,为了控制交易成本的提高,甚至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还要保证盐政顺畅运作和盐课的征收效率,清廷都必须保持盐务运作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些平衡包括恤商裕课与增加课入,照顾民食与保证盐课,惩罚官员与利用官员,查缉私盐与保障民食,缉捕私枭与减少动乱等等,但其核心始终是寻找交易成本与课入量之间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交易成本既不能过高,也不必太低,方可实现事实上(而非理论上)的最大课入量(即最优化盐课收入)和最佳征课效率。显然,上述盐政制度和盐法运行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大到河东盐法课归地丁、两淮的票盐法、两广改埠归纳等盐法改革,以及特许专商、分区行盐、盐课考成、督销考成、巡缉私盐等制度的设定及其运作,小到对盐政官员养廉银和规礼银的规定、允许民众肩挑背负40斤食盐的制度,以及允许盐商分期纳课的制度灵活性,甚至盐商以总商制度及纲法经营,还是以散商的形式经营,官方对盐价的行政干预等等,均属此平衡原则在盐法运行中的表现,这大体囊括了清代盐务的绝大部分内容。它们无一例外受到盐课课入量与交易成本平衡关系的制约,所以可以说,盐课课入量与交易成本的平衡原则,是清廷盐课征收甚至整个盐法绝大部分制度与实践的基本行为逻辑,它构成了清代盐课征收的基本原理。
在信息不完备的社会里,清王朝如何实现这一平衡呢?从河东盐法改革、票盐法改革等等案例来看,清廷的决策者采用的办法就是凭借对相关信息的直感,加上不断试错来实现的。这两次改革的案例均显示,清廷或者不断增加盐课,或者不断增加内务府外支银和发商生息收入,日益加重盐商的负担,直到盐商无法继续经营的消息不再被隐瞒,朝廷才痛下决定改革盐法,实现盐课课入与交易成本的重新平衡。可见,由于信息不完备,加上会计技术落后,清廷只能以试错的办法来实现平衡。但是,通过试错来实现平衡,其结果必然难以保证二者的平衡可以稳定地维持在最佳平衡点上。清廷不能随时掌握盐课课入量与交易成本的事实平衡点与最佳平衡点间的距离。其结果是,清廷能实现的事实上的平衡点,可能偶然落在最佳平衡点上,也可能停留在最佳平衡点的附近,还可能趋近平衡即将被打破的点,并且因为试错不断提高盐课,最终打破平衡,被迫改革盐法,实现新的平衡。因此,清代盐课就呈现出一个特点:盐课课入量只能维持在最佳课入点附近。
四、结论
清廷继承明代纲法,沿袭特许专商、分地行盐制度,建立起完备的盐政制度体系,将征收盐课作为盐政运行的主要目标,表现出追求盐课收益最大化倾向。为此,清廷主要采用成本相对较低、由政府监控的盐商独立经营模式,在此模式之下,清廷垄断了食盐的生产与流通,并对其课以高额生产税和流通税,实现了相当于其他商品税率的595%的征收效率,大致获取了这一经营模式之下的最优课入,保证了清廷常规的盐课收入,并且还在清廷或皇帝有需要时,向盐商征收捐输报效和外支银,甚至发商生息,将皇室或政府经费当作资本,投资到盐商手中,以收取利息,从而大幅度提高了整个盐税的收入额度,达到了收取高额盐税满足常规财政,以及非常规的军需、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的财政供应的目标,促进了财政供应的充足灵活性。直到晚清,因为军需紧急,地方军事集团兴起,清廷盐政才转变为政府监控下的官盐共同经营模式,并征收到该模式允许的更高额盐课。
清代虽然取得了相当于普通商品595%的盐课征收效率,但从万历到道光的盐课增长幅度来看,仍然抱持了相当克制的态度。这是因为,清廷的盐课征收,仍然受到多重因素的制约。这些制约因素包括盐商和灶户的负担能力、普通老百姓的食盐保障水平、官员能够承受的压力强度、私盐流通数量等等,这些方面一旦失控,课入就会大幅下降。因此,清廷必须在这些因素与盐课课入量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这就使清代以盐课为目标、有意于盐课收入最大化、以纲法为主流的盐法,在价格等市场信息不完备的情形下,通过不断试错,最终将目标事实上演变为对盐课收入的最优化选择。
清廷不断试错,平衡了包括盐商及灶户负担能力与盐课征收水平、压迫及利用官员征课与盐课课入量、保障民食与盐课课入能力、私盐流通量与盐课课入量等多组关系,实现了盐课课入量与征课交易成本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清廷盐政的基本目标——征收高额盐课。而更重要的是,在清廷盐课这一基本原理的限制之下,清廷在平衡上述多组关系的时候,必然要不断调整继承下来的明代盐法的细节,举凡盐务机构与官员设置、考成制度、盐法改革、盐引数量调整、盐课增减、盐价调节、盐区调整、缉私政策、保障民食的规定、盐商准入机制及其变化、盐课征收规定、生产和运销环节诸如火伏法、整轮散轮、掣验、盐引截角、集散中心和批发口岸的设置、总商与散商制度、私盐与官盐的融合问题、食盐流通的商业性、盐商集团问题、盐引的期货以及金融性质问题,甚至盐课、报效、捐输的实现问题,盐政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特殊关系问题等等,以及其他更多的细部政策及其调整,均可以在这一原理之下得到解释。所以,虽然清廷未必自觉意识到,但事实上,盐课课入量与征课交易成本之间的平衡原则,构成了其盐政的基本行为逻辑。而它体现在盐政运作上,就表现为上述种种盐务细节。这些政策及其细节,尤其是如何将其置于一个体系内并得到透彻且系统化的解释,一直困扰着盐史学界。如果将盐课课入量与征课交易成本之间的平衡原则,以及由这一原则展开的多组平衡关系视为清代盐课的基本原则,就可以透彻地解决这些困扰盐史学界已久的问题。清代盐课的这一基本原则,构成了清代盐政基本原理的核心。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