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属“一诺即成”
52fw.cn 06-12 次遇见当前位置:>农村大众>政策解读 【评析】 赠与合同属“一诺即成” 日期:20110318 作者: 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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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个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否有效,跟孩子的年龄有关。
本案中受赠人张涛年仅13周岁,根据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的情况,法律上有不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述《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张涛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父母,所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该约定是有效的。这种赠与可以视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已经代理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须经过法定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但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就另当别论。夫妻想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成年子女,应当另行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而不能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但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本报记者 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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