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意愿不一房屋赠与执行难
52fw.cn 06-16 次遇见原标题:共有人意愿不一房屋赠与执行难
关于房屋产权变更问题,本报曾就婚前、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近日,有读者表示,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对此,本期“房博士”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王某在离婚前,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赠与独生女儿小李,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后经双方协商无果,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某、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共同按份共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毫无疑问,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本案中,该房产既属于李某与王某两人共有,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因此,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