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赠与合同有假 同胞姐弟对簿公堂
52fw.cn 07-27 次遇见天津长安网 2019/06/28
【字号: 大 中 小 】
【字号: 大 中 小 】
【字号: 大 中 小 】
25年前父母办理了赠与手续,将名下的一间平房赠给了自己的儿子。可是这一行为却是瞒着自己的女儿们。在父母去世之后,女儿们得知了这一消息,认为赠与公证书有多处不合理的地方,质疑公证书的真伪。同时,她们也认为房管部门不应给存疑的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因此她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证无效,房屋归五姐弟共同所有。
老张今年60岁了,自从父母去世之后,他一直在与姐姐们因为父母遗留下的房子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原来,老张年轻时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名下有3间平房,在1994年时就做了赠与公证,将其中一间赠与老张。父母相继去世后,关于如何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房产,老张和他的四个姐姐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2018年年初,老张起诉了四个姐姐,要求与姐姐们平等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两间平房。也正是在这场继承官司中,老张的四个姐姐才得知,原来父母只留下了两间房屋而非她们认为的三间。
对于老张提供的当年办理赠与公证的各项手续,姐姐们提出了质疑。当年公证处为老张父母及老张办理赠与公证时,制作了一份三人的谈话记录。谈话记录中,老张父亲表示自家房屋其中的一间自愿赠与儿子老张,没有其他任何条件和要求;老张母亲也表示了同意赠与,二人均在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时,老张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同样也有签字盖章。在办理公证的当天,老张与父母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就是这份赠与合同,让老张的姐姐们觉得有问题,因为这份赠与合同上只有老张和父亲的印章,而没有签名,而且也没有母亲的签名。姐姐们认为,既然是同一天办理的公证和赠与合同,为什么公证书上有签名而赠与合同上没有签名?同时,涉诉房屋作为父母的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上应有父母双方的签字确认,父亲单方显然没有处置权限。因此她们都认为这份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房管部门不应办理有疑问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今年4月,张家姐姐们将老张诉上法庭,要求确认这间平房归姐弟五人共同所有。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诉房屋是老张已故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予以处分。二老在生前将涉诉房屋与老张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其赠与老张,老张也表示接受赠与。随后,老张与父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老张已经依法取得了涉诉房屋所有权。至于张家姐姐们提出的赠与合同上没有父亲的签字只有印章一节,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的签字和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姐姐们质疑赠与合同父母并未到场签署,无证据支持,且老张提交公证书予以佐证赠与合同的真实性。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老张依据有效的赠与合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一审依法驳回了张家姐姐们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