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无私的赠与也可能带来法律上的纠纷
52fw.cn 08-05 次遇见“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赠与历来被视为人类无私美德的体现
但是无私的赠与
也有可能带来法律上的纠纷
自2016年以来
北京顺义法院累计受理
赠与合同纠纷案件150余件
且逐年增多
“东西是我的,为什么不能想给谁就给谁?”
“送出去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送给别人的东西有瑕疵,该不该赔?”
顺义法院通过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线上召开
涉赠与类纠纷新闻通报会
认清赠与四大误区
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通报会干货满满,快来看看法官都讲了啥!
赠与合同中的常见误区
1
“我的东西我做主,我想给谁就给谁”
赠与处分的是我自己的财产,和别人无关,为什么不能想给谁就给谁?
2016年以来,顺义法院受理的150余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有32件与赠与农村房屋有关,其中20件被法院确认无效,占比达到了62%。
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赠与合同被判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受赠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相应的资格。
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享有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性而为。
br/>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关,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如果受赠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无法取得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除了受赠人要有特定资质外,赠与行为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gong
公
xu
序
liang
良
su
俗
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财产赠与“第三者”,为了躲避债务、逃避执行,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等。
2
“白给你的东西,有瑕疵为什么要我赔”
赠与本身就是无偿的,即使物品有瑕疵,也不应该让赠与人承担责任
原则上是这样的,但是也有两种例外。
一是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如消费者参加商场促销活动所得的赠品有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于该种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商家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即使商家贴出“赠送商品概不退货”、“赠送商品拒不三包”等字样,商家也需要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p#分页标题#e#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王某明知自己家的电饭煲出现了故障,可能存在漏电风险,还将该电饭煲赠送给了朋友赵某,同时隐瞒了电饭煲的质量问题并告诉赵某该电饭煲能够正常使用。赵某拿回家使用后不慎触电受伤,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说好要给我的东西,怎么可以出尔反尔”
承诺赠与后还能反悔吗?
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法律行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法律也给赠与人规定了一种特权——任意撤销权。
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这种撤销权也有两种例外。
一是公益捐赠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如在抗疫过程中,某企业承诺向疫区捐赠价值5000万元的防护用品,这种赠与就不允许撤销。
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需要提示的是,上述两种情形的赠与人虽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仍然可以免除赠与人的赠与义务。
4
“已经给我的东西,怎么又要回去”
送出去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一般来说,赠与财产转移所有权以后,赠与人就不能再把赠与财产要回来了,但在以下情形中赠与人仍然可以索回赠与财产:
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
例如在公益捐赠中,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捐赠协议中明确了捐赠款项的使用范围,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在未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否则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捐赠物资。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吴楠 谢伟辉
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
原标题:《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但无私的赠与也可能带来法律上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