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阗镇守军征税系统初探
02-13 次遇见内容提要:史料记载羁縻府州“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传统认识也认为,于阗镇守军要依靠于阗王官系统来征税,但是,出土文书说明,安西四镇不同于一般的羁縻府州,于阗镇守军可以直接向当地百姓征纳赋税。本文运用中国人民大学博物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所藏于阗汉文文书进一步证实,于阗镇守军内部存在一个严密且完善的征税官系统。他们基本上以守捉和镇两级为主,由专征官、判官、典组成,兼有行官等进入。这样在管理上逐层对应,而且任务明晰,事务繁复,从而承担起自主供军的功能。
武则天长寿元年(692),唐朝复置安西都护府,并“用汉兵三万以镇之”,从此,四镇从镇戍体系逐渐演化为军镇体系。孟宪实先生称之为羁縻府的军镇化,并指出,至晚到安史之乱发生以后,镇守军已成为于阗地区最核心的权力机构。[2]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于阗地区的纳税系统是否也随之而变?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吉田丰认为,驻扎于阗的唐朝军队并不是从个别百姓那里直接征税,而是把要求传达给于阗国统治者,利用于阗国内部的征税机构来获得所需物品。虽然也存在根据唐朝军队的命令而征税的情况,但是他依然认为,于阗政府一直是一个独立的征税系统。[3]段晴先生在解读一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于阗语高僧买奴契约》时指出,卖人者称,他之所以卖人,除了要偿还债务以外,还要应纳粮于汉人。时间在证圣元年(695)。[4]这里的汉人应当就是最初驻扎的镇守军,也是文书中较早出现的于阗当地向镇守军纳粮的记录。只不过,尚不清楚这种纳粮是直接交纳还是经由于阗王官系统间接交纳。荣新江、文欣两位先生近年来更为清晰地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与《新唐书·地理志》所记载的羁縻府州“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的情况不同,唐朝在开元年间就已经深入于阗国当地的税粮征收活动,并对四镇的基层人口有着比较清楚的掌握。他们还指出,沙畹也早已有这样的认识,即叱半作为一种低级官吏,其职责主要就是将基层收缴的粮食送给于阗国或者唐朝于阗镇守军的更高级官员。[5]孟宪实也持相同观点,指出镇守军不是简单地通过羁縻府系统获得物资或者人力资源,而是直接对当地百姓的差科做出决定。[6]刘再聪先生也曾指出,在于阗、龟兹两地,是由四镇军官来催驱赋役的,不过他的讨论重点在于四镇的乡里村坊制度是否存在。[7]这些都与此前吉田丰的认识截然不同。本文认为,于阗百姓向镇守军直接纳税,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8]不仅如此,于阗镇守军内部还存在一个严密且完善的征税官系统,他们任务明晰,事务繁复,而且在管理上逐层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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